中国教育在线 中国教育网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搜索

企业不缴社保费 职工主动辞职也应获经济补偿

http://sifa.eol.cn  来源:  作者:中工网  2011-09-13    

【案情】

  2009年6月,临沭县青云镇殷某应聘到某钢管厂上班,双方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月工资为2300元,但钢管厂一直未给殷某缴纳社会保险费。2010年6月,殷某提出与该钢管厂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要求钢管厂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钢管厂认为,解除劳动关系是殷某首先提出的,不应支付经济补偿。殷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院提出申诉。

【评析】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3款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属于法定给付经济补偿的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1款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本案中,该钢管厂未给殷某缴纳社会保险费,殷某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殷某上班时间为1年,所以经济补偿为2300元。 仲裁委最终裁决,该钢管厂支付殷某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2300元。

分享到 更多

收藏此页     我要打印  我要纠错

免责声明:

① 凡本站注明“稿件来源:中国教育在线”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本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站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中国教育在线”,违者本站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站注明稿件来源为其他媒体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站转载出于非商业性的教育和科研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联系。

推荐阅读
eol.cn简介 |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网站声明 | 网站建设 | 合作伙伴 | 京ICP证10215846号 | 文网文[2008]228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902063号 | 招聘信息
中国教育网的严正声明 | 版权所有 赛尔网络有限公司 CERNET Corporation
Mail to: webmaster@cerne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