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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刑诉诉讼参与人名师笔记

http://sifa.eol.cn  来源:  作者:法律教育网  2011-05-09    

  一、诉讼参与人

  (一)诉讼参与人、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范围,这里尤其注意的是:在中国,代表国家参与诉讼的专门机关的工作人员,不属于诉讼参与人。共7种人。

  (二)诉讼参与人共有的诉讼权利。

  1、刑诉法第9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2、刑诉法第14条第3款(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二、当事人

  (一)当事人的范围

  当事人的权利。对于当事人的权利,记忆的方法是:首先记住各类当事人的共有权利;然后记住各种当事人的特有权利,特有权利又和当事人的特点身份有关。

  (二)当事人共有权利包括:1、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2、控告权;3、申请回避及申请复议;4、参与法庭审理权;5、申诉权。

  (三)特有权利。

  1、被害人,这里的被害人特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被害人没有诉权:起诉、变更诉讼、撤诉、上诉权。

  2、自诉人。

  (1)提起自诉权。刑诉法第88条(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解释》第187条(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案件,如果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告诉,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由于年老、患病、盲、聋、哑等原因不能亲自告诉,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因前款规定的原因,被告人不能告诉,由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告诉的,代为告诉人应当提供与被害人关系的证明和被害人不能亲自告诉的原因的证明。)

  根据刑诉法82条条规定,近亲属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2)自诉人的证明责任。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所有权利都来源于辩护权。

  自诉案件中,被告人特有的两项权利:反诉权、和解权。

  4、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民事诉讼中的权利都享有,但是只能在附带民事诉讼中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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