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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司法考试视频访谈名师李文华精彩语录(六)

http://sifa.eol.cn  来源:  作者:中国教育在线  2014-08-25    

2014司法考试视频访谈

     嘉宾介绍:

  李文华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博士,国家司法考试培训刑法学讲师,北京汇鹏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部主任,新浪微问特约刑事辩护专家。

  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如何区分,案例分析:行为人甲18周岁的少女,在自愿与乙男发生性交后,声称自己是幼女,如果乙不给付8000元,就向司法机关告发。乙明知甲不可能是幼女,但怕带来各种麻烦,于是向甲交付8000元。甲的行为如何定性?

  李文华:这个案例相当经典,在我们理论上这个敲诈勒索与诈骗是比较难区分的,因为有一些行为它既敲诈的性质,又有诈骗的性质,而且最不好区分,像这个案例,这个甲她又有诈骗的性质,她虚说一个事实,隐瞒了真相,她本来是成年人,她说自己是幼女,那么这种情况下她是隐瞒了这个真相,她这个是一个诈骗的行为,她又有敲诈勒索的行为性质,就说你要不给我这个钱,我可能让你好看,让你生活不得安宁什么的,那么这种情况下,她又有敲诈勒索的行为。那么这种行为就有双重性质了,我们应该如何处理呢?首先如果能够以行为性质确定她的罪名的,以行为性质来认定,如果行为性质不能确定的话我们就要看,这个被害人他处分财产是基于什么心理,如果是敲诈勒索她就是基于一种恐惧的心理,才处分自己的财产。如果是诈骗,他肯定是基于一种错误认识处分自己的财产,如果不能确定,咱们就看他是基于什么原因处分财产,这个案例来看这个行为性质是双重的,两个罪名都有,那么他是基于什么来处理这个财产呢?

  主持人:他是怕麻烦。

  李文华:他是怕麻烦,明知不可能是,那也就是说他并没有受骗,更重要的是因为他怕找麻烦所以把这个钱给她,那么这种情况下认定为敲诈勒索罪,其实像这个敲诈勒索和诈骗,它这一块有很多的经典的案例,它都是很难区别开的,所以我在授课的过程中,讲这个敲诈与诈骗至少有讲五个案例,给它区别开,从行为性质判断,如果以什么心态来处理还不能分清楚的话,那么这种情况下,按照两个罪的结合来判断,是又有诈骗的行为性质又有敲诈勒索的行为性质,然后处分财产有的时候有基于害怕这种,又基于主动受骗财产,这种情况很正常。因为在这个2002年我记得考过一个题,就是关于这个,甲和乙商量好了,把丙的儿子绑架,于是让乙把丙的儿子约出去骗他去玩,带他去游乐场里面玩半天,然后这个乙就欺骗丙说,你儿子被人绑架了,你赶紧筹钱,如果不给钱就准备给你儿子收尸。

  李文华:那么这种情况下,甲乙这种行为性是不是也虚说了一个事实,他并没有绑他只不过是带他出去玩,然后他是不是就说准备给他的孩子收尸,那么这个被害人是基于什么心里处分这个财产的?他感觉被绑了,所以被绑肯定是给你钱,也有可能就被骗了,就不给钱,但是这个情况下,处于这两种情况的心理来处理这个财产,那么就不好认定。

  主持人:那就像您说的,这两个罪确实是挺难区分的,要通过很多的案例然后实际去认识到怎么去区分。

  李文华:对,主要是要掌握两点,一从第一点判断这个行为性质,第二个是判断他是基于什么心理要处理这个财产,把这两点找到了基本上就能判断出是什么罪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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