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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普通轻伤害案件何以四次庭审

http://sifa.eol.cn  来源:  作者:法制网  2013-08-08    

  “上诉人苏某某就本案民事部分是否同意调解?”
  “愿意”
  近日,在合肥中院二审审理苏某某上诉案中,上诉人苏某某表示愿意接受一起故意伤害案民事部分调解,其诉讼代理人也表示:不以无罪为条件,一如既往参加民事讨论。
  然而,这一句“不以无罪为条件”的“愿意”,却来之不易!两次上诉,四次庭审、一次庭前会议和几次调解,均为了一起普通轻伤害案件。
  案件回放
  2012年1月14日10时30分左右,家住肥西县上派镇某小区的苏某某,因搬家驾驶着电动三轮车到该小区A区东大门,见门上着锁,遂要求值班的物业办人员将大门打开以便通过。物业办人员告知该大门是消防通道,平时不开,并称没有钥匙开不了门。苏某某不听,硬用钢锯条将锁锯断打开大门,驾着电动三轮车便向外驶。见状,物业办人员许某某过去关门阻止其三轮车通过。苏某某气呼呼地下车并从车上拿起一把铁锤,吓唬道:我锤死你。当许某某吓着后退一步并伸出手欲护头时,苏某某伸手一推,许某某被推倒在地,致右三踝骨折伴移位受伤。经鉴定,属轻伤,并构成九级伤残。
  就是这么一件纠纷,一起看似不起眼的轻伤害案件,却成了一个诉讼历程的起点。
  案发后,在侦查机关第一次做笔录时,苏某某供述是自己用手一推,将许某某推倒在地……两位现场证人也对此予以证实。而在此后,苏某某却改了口,将“推”改为“挥”,称自己只是下意识的左手一挥,被害人的伤是扭伤而不是自己故意造成的。这点,便也成为苏某某以后辩称自己无罪且两次上诉的主要理由。
  当苏某某被移送安徽肥西县检察院提请逮捕前,派出所曾主持双方就赔偿问题进行过商谈,由苏某某赔偿被害人6万余元。当初步达成一致意见,欲签和解赔偿协议时,苏某某亲属的不当言论,协议未能签成,赔偿也一直没有兑现。
  2012年6月28日,案件移送起诉后,肥西县法院开庭审理,出庭公诉的肥西县检察院公诉人认为:被告人与被害人发生言语冲突,被告人手推致被害人受伤,这个是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被告人说推或挥,事实结果是一样的……一审判决以苏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某某人民币116495.7元。
  苏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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