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司法考试民法学笔记(第二十七章)
http://sifa.eol.cn 来源: 作者: 2012-05-09 大 中 小
第二十七章:遗产的处理
第一节:继承的开始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一、继承开始的意义:(预测题)
1、确定继承人的范围。
2、确定遗产的范围。
3、确定遗产所有权的转移。
4、确定继承人的应继承份额。
5、确定放弃继承权及遗产分割的溯及力。
6、确定遗嘱的效力及执行力。
7、确定20年最长时效的起算点。
二、继承开始的时间:(预测题:如何确定继承开始的时间?)
1、生理死亡时间的确定:
(1)医院死亡证书中记载公民死亡时间的,以死亡证书记载为准。
(2)户籍登记册中记载公民死亡时间的,应以户籍登记为准。
(3)死亡证书与户籍登记册的记载不一致的,以死亡证书为准。
(4)继承人对死亡时间有争议的,以法院查证的时间为准。
2、宣告死亡时间的确定:被宣告死亡的,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
3、互有继承权的继承人在同一事故中死亡的时间确定:
(1)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2)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的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
(3)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关系,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三、继承开始的地点
1、继承开始地点的确定:司法实践采取以被继承人生前最后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为继承开始地点。
2、确定继承开始地点的意义:
(1)有利于调查被继承人的遗产。
(2)有利于继承人参加继承和接受遗产。
(3)有利于分清继承人之间的责任。
(4)有利于继承人参加诉讼。
四、继承开始的通知:
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及时将继承开始的事实通知其他继承人或遗嘱执行人。如果继承中的人知道却不能通知,则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通知。如有意隐瞒造成继承人损失的,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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