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教育在线 中国教育网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2013司法考试民事诉讼与仲裁制度考点串讲100题

http://sifa.eol.cn  来源:  作者:国家司法考试培训网  2013-07-25    

一、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1、 关于民事诉讼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从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来看,民诉法是基本法;

B、从调整的社会关系来看,民诉法是部门法;  

C、从内容上看,民诉法是程序法;

D、在中国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中国的民事诉讼法;

二、诉的基本理论

2、甲的邻居乙习惯将垃圾袋堆放在自家门口,甲认为会招来苍蝇并影响自家通行,多次找乙协商未果,甲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禁止乙的行为,并责令乙清除垃圾,以保障自家通行和环境卫生,关于本案,说法正确的是( )

A、本案的诉讼标的是甲和乙之间的相邻关系;

B、本案的诉讼标的是甲要求法院保障自家通行和环境卫生的请求

C、本案是形成之诉;

D、本案是给付之诉;

考点回顾:诉讼标的与诉的分类

诉讼标的

法院裁判的对象,当事人发生争议并请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法律关系;

考点提示:诉讼标的的判断与区分

1、诉讼标的物——诉讼标的(民事法律关系)指向的对象;

2、诉讼请求——基于该诉讼标的(民事法律关系)要求法院作出的特定的判决;

诉的分类

确认之诉

请求确认与被告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

积极的确认之诉

要求法院确认法律关系存在;

消极的确认之诉

要求法院确认法律关系不存在;

给付之诉

要求判令被告履行一定的义务

        财物的给付;

行为的给付

积极的给付之诉;

消极的给付之诉;

变更之诉

要求法院改变或者消灭既存的民事法律关系,也称形成之诉;

3、关于诉的分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张三起诉要求法院确认与妻子李四的婚姻关系无效,系确认之诉;

B、甲公司起诉要求乙公司履行合同,乙公司主张合同无效,要求法院判决驳回甲公司诉讼请求,系确认之诉,且为消极的确认之诉;

C、甲公司起诉要求解除与乙公司之间的合同,系形成之诉;

D、甲公司起诉请求乙公司停止损害损害甲公司名誉的行为是形成之诉;

4、关于反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公司起诉乙公司要求乙公司履行合同,乙公司主张合同无效,要求甲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乙公司的主张构成反诉;

B、反诉应当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受理本诉的法院对反诉有管辖权;

C、反诉的诉讼请求是独立的,不会因为本诉的撤销而撤销;

D、反诉应当是一审首次开庭前提出,在二审中被告提出反诉,法院应当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

考点回顾:反诉

概念

在诉讼程序进行中,本诉被告针对本诉原告向法院提出的独立的诉;

要件

主体

本诉的被告向原告提出;

时间

举证期限届满前;

牵连关系

与本案有牵连关系;

管辖

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受诉法院有管辖权;

程序

与本诉适用同一程序;

考点提示

1、二审中提出反诉的处理: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

2、关于牵连管辖:审理本诉的法院对反诉的管辖权可以基于牵连关系而取得管辖权,但是反诉属于另一法院专属管辖除外;

三、基本原则与制度

5、关于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民事诉讼的平等原则要求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与义务相同;

B、在诉讼中,原告与被告享有一些虽然不相同,但是相对应的权利,是对等原则的体现;

C、处分原则意味着法院无权干涉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

D、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委托诉讼代理人是民事诉讼处分原则的体现; 

6、关于诚实信用原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应当贯穿整个民事诉讼的全部过程;

B、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不仅约束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同样也约束法院;

C、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其驳回起诉,并根据情节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D、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根据情节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考点回顾:诚实信用原则

概念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体现

112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3条: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关于辩论原则,下列说法正确的( )

A、某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法院未经开庭即做出判决,违反了辩论原则;

B、辩论原则适用于一审、二审、再审程序程序,而不仅仅局限于一审法院庭审的法庭调查和辩论;

C、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不适用辩论原则;

D、证人出庭陈述证言并接受双方当事人询问,是行使辩论权的体现。

考点回顾:辩论原则

法院审理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辩论的阶段

整个诉讼过程中;

辩论的形式

口头或书面;

辩论的内容

实体或者程序;

考点提示:辩论原则适用于整个诉讼过程中,但执行程序、特别程序和非讼程序不适用辩论原则;

 

8、关于审理组织,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再审程序中应当由审判员另行组成合议庭;

B、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案件,人民陪审员不得参加合议庭;

C、人民陪审员不能参加中级人民法院的合议庭;

D、独任制只适用于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

考点回顾:合议制度

合议庭的组成

一审

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组成或者由审判员组成;

二审

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再审

原来是一审的,按照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原来是二审或者上级法院提审,按照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特别程序

选民资格案件和重大疑难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独任制适用情形

简易程序

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特别程序

宣告公民失踪、死亡,认定公民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认定财产无主,确认调解协议效力,实现担保物权;但是其中重大疑难或者选民资格案件应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

督促程序;

公示催告

程序

其中公示催告阶段适用独任制;

宣告票据无效应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9、审判长有权决定下列哪些人员的回避( )

A、人民陪审员黄某; 

B、鉴定人林某;

C、证人张某;

D、书记员郑某;

考点回顾:回避制度

适用对象

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员;

适用情形

A、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B、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C、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

D、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回避的方式

自行回避;申请回避;

申请的效力

申请后,回避决定作出前,被申请回避人应当暂停本案工作,但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回避的决定

1、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

2、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3、院长担任审判长时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救济

对于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不服,可以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人员不停止工作;

10、下列关于公开审理制度说法正确的是( )

A、公开审理制度是指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审判过程和判决结果应当向群众和社会公开的制度;

B、涉及到国家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案件,不得公开审理;

C、涉及商业秘密和离婚诉讼案件,经当事人申请,可以不公开审理;

D、当事人是未成年人的案件,不得公开审理。

考点回顾:公开审理制度

公开审理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和判决结果向社会公开;

例外

法定不公开

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案件;

申请不公开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

四、主管与管辖

编辑推荐: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及参考答案
试卷 2016 2015 2014 2013 2012 2011
卷一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卷二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卷三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卷四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更多试题及答案请单击查看>> 司法频道>>
国家司法考试报考指南
司考简介 考试内容 报名条件 报名时间 考试时间
报名程序 授予资格 答案异议 成绩查询 合格分数线
港澳台报名事宜 考试大纲 历年真题 案例分析 经验交流
法理学 宪法 法制史 经济法 刑法 行政法 刑事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民法 商法 卷四综合 司考问答 复习指导

分享到 更多

收藏此页     我要打印  我要纠错

免责声明:

① 凡本站注明“稿件来源:中国教育在线”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本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站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中国教育在线”,违者本站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站注明稿件来源为其他媒体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站转载出于非商业性的教育和科研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联系。

内容推荐
推荐阅读
eol.cn简介 | 联系方式 | 网站声明 | 京ICP证140769号 | 京ICP备12045350号 |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0236号
版权所有 北京中教双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EOL Corporation
Mail to: webmaster@eol.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