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教育在线 中国教育网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司法考试难点解析:《物权法》考点精析(四)

http://sifa.eol.cn  来源:  作者:来源:法律教育网  2009-03-16    

  物权法定原则

  一、考点说明

  《物权法》明确规定了物权法定原则。

  二、理论分析

  物权法定原则,又称为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的种类、物权的内容和效力都只能由法律加以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其具体内容包括:

  (1)物权必须由法律设定。

  (2)物权的内容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协议设定。

  (3)物权的效力必须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协议加以设定。

  (4)物权的公示方法必须由法律规定,不得由当事人随意确定。

  三、例题解析

  [例题]甲对乙负有50万元的债务,甲所提供的下列担保方式中哪些是合法有效的?( )

  A.甲将自己的一幢价值50万元的房屋不转移占有质押给乙

  B.甲将自己的一幢价值50万元的房屋抵押给乙

  C.甲的朋友丙将自己的一幢价值50万元的房屋抵押给乙担保甲债务的履行

  D.甲乙约定若甲到时不能清偿债务,则甲的房屋归乙所有

  [答案]BC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担保物权的法定种类,鉴于物权法定主义,当事人不能自行创设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类型,否则无效。物权法定主义是相对于放任主义而言的,是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按照物权法定主义的要求:第一,物权的种类法定,即不得创设法律没有规定的新种类的物权。第二,物权的内容法定,不得创立于法律规定内容不同的物权。当事人如果违反物权法定主义原则的要求,其行为一般不发生物权效力。

  在本案中,B、C两项属于法律规定的抵押权,并且其内容也符合法律的规定。而A则创设了一个法律没有规定的新的担保物权种类,因为依据《民法通则》和《担保法》的相关规定,质权的设定必须转移质物的占有,如果不转移占有,即使名为质权,也是不允许的。D项属于流质条款的约定,也是无效的。

  [注意]物权的种类和内容法定,这一点和债权是完全不同的。债权奉行的是契约自由原则,当事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范围内,创设任何种类的债权。法律往往并不限制合同的种类和内容,允许当事人自由协商约定合同的内容,承认并保障其效力的实现。

 

 

 

编辑推荐: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及参考答案
试卷 2016 2015 2014 2013 2012 2011
卷一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卷二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卷三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卷四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更多试题及答案请单击查看>> 司法频道>>
国家司法考试报考指南
司考简介 考试内容 报名条件 报名时间 考试时间
报名程序 授予资格 答案异议 成绩查询 合格分数线
港澳台报名事宜 考试大纲 历年真题 案例分析 经验交流
法理学 宪法 法制史 经济法 刑法 行政法 刑事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民法 商法 卷四综合 司考问答 复习指导

分享到 更多

收藏此页     我要打印  我要纠错

免责声明:

① 凡本站注明“稿件来源:中国教育在线”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本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站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中国教育在线”,违者本站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站注明稿件来源为其他媒体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站转载出于非商业性的教育和科研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联系。

内容推荐
推荐阅读
eol.cn简介 | 联系方式 | 网站声明 | 京ICP证140769号 | 京ICP备12045350号 |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0236号
版权所有 北京中教双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EOL Corporation
Mail to: webmaster@eol.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