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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2011年司法考试公告

http://sifa.eol.cn  来源:  作者:海南省司法厅  2011-06-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第105号公告精神,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于9月17日、18日举行。现就我省组织实施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点击查看: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报考指南

  点击查看: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解析

  一、报名条件

  (一)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对于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应当具有的法律专业知识的程度暂不做要求);

  “高等学校”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六十八条)

  5.品行良好。

  (二)依据《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司发通[2007]38号),我省的白沙、昌江、乐东、陵水、保亭、琼中、三亚、东方、五指山等市县可以将报名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其中法律专业的范围依据《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目录》等文件掌握)。

  (三)普通高等学校2012年应届本科毕业生(本科批次录取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四)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的人员,其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符合报考学历(学位)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公证员执业证的;

  3.被处以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或者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4.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形式骗取报名的。

  (六)已经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或者已经取得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院校本科以上毕业学历的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二、报名方式、时间和地点

  (一)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的报名分为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两个阶段。没有网上报名人员不予现场确认。

  (二)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网上报名时间为6月5日0时至25日24时。报名人员必须在规定期限登录司法部网站(http://www.moj.gov.cn)进行网上报名。网上报名结束后,不予补报。

  (三)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现场确认时间为7月1日至15日(周六、周日不休息)。网上报名的人员须自行下载、打印含有本人信息的报名表,在上述时间内到海口市凤翔东路338号海南省司法厅办公大楼二楼203室进行现场审核确认,否则无效。

  (四)在我省工作、学习非本省户籍的人员,持工作、学习单位开具的证明或者社区居住证明均可以在我省报名。

  (五)我省国家司法考试报名采用数码照相的方式现场摄取考生照片信息。

  (六)报名人员在报名时可以选择使用少数民族文字试卷参加考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设维吾尔、哈萨克、蒙古文试卷,内蒙古自治区设蒙古文试卷,西藏自治区设藏文试卷,吉林省设朝鲜文试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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