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适用范围扩大 这些公务员也要考了
http://sifa.eol.cn 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 2017-08-28 大 中 小
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了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将“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修改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同时扩大了法律从业资格考试的适用范围,在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四类人群之外,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也将实行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
此外,草案还增加了律师及公证员被吊销执业资格后的从业限制,规定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申请人不得担任律师、公证员;被吊销律师、公证员证书的,也不得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但系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当事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法律顾问公务员需参加职业资格考试
目前,我国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的应当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但对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顾问、仲裁员,虽然从事法律工作,但没有要求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
此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公务员法草案对此作出修改,在第二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规定为:国家对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实行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这项修改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内在要求一致。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会副主任委员邓昌友在草案说明中提出,为了完善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应当将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人员,从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四类人扩大到“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顾问的公务员。”
南都记者注意到,早在今年6月5日,司法部就曾明确提出将司法考试人员适用范围。司法部相关负责人对此表示,明年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适用的人员范围将进一步扩大,“准司法性质”法律人员都将纳入考试范围。
建立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后,这之前取得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律师资格凭证怎么办?为做好有效衔接,草案规定:“实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前取得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律师资格凭证,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被吊销律师执业资格不得再担任辩护人
根据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可以担任诉讼代理人。
此次修正案草案新增规定,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不得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但系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当事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除此之外,草案还在公证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增加一项,规定被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不得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但系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当事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这也就意味着,被吊销执业证的律师、公证员均不能再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吊销律师资格不得再担任公证员
草案在律师法、公证法中增加规定: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申请人不得担任律师、公证员。
此前的律师法在第七条规定了不得担任律师的三种情形: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以及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此次提请审议的律师法修正案草案,将上述第三种情形修改为:被开出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也就是说,被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员也不得担任律师。
与此相对应的公证法修改草案中,将不得担任公证员的情形扩大到“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律师、公证员。”
“修改主要是针对律师不能取得职业证书以及不得担任公证员的相关情形作出补充、细化。” 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武婕解释称,以前的立法存在空缺,吊销了律师资格后是否能担任公证员或吊销公证员资格后是否能担任律师,法律没有给出明确规定。
“此次草案的核心,在于对律师和公证员的职业限制作了明确和规范。”武婕表示,虽然律师和公证员执业内容不同,但都是司法队伍中重要成员,法律职业道德内容相似,不适合做律师而被吊销律师执业资格的人,可能也不适合当公证员。同理,被吊销公证员执业资格可能也不再适合做律师。
编辑推荐: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及参考答案 | ||||||||||||||||||||||||||||||||||||||||||||||||||||||
|
||||||||||||||||||||||||||||||||||||||||||||||||||||||
国家司法考试报考指南 | ||||||||||||||||||||||||||||||||||||||||||||||||||||||
司考简介 | 考试内容 | 报名条件 | 报名时间 | 考试时间 | ||||||||||||||||||||||||||||||||||||||||||||||||||
报名程序 | 授予资格 | 答案异议 | 成绩查询 | 合格分数线 | ||||||||||||||||||||||||||||||||||||||||||||||||||
港澳台报名事宜 | 考试大纲 | 历年真题 | 案例分析 | 经验交流 | ||||||||||||||||||||||||||||||||||||||||||||||||||
法理学 | 宪法 | 法制史 | 经济法 | 刑法 | 行政法 | 刑事诉讼法 | 行政诉讼法 | |||||||||||||||||||||||||||||||||||||||||||||||
民事诉讼法 | 民法 | 商法 | 卷四综合 | 司考问答 | 复习指导 |
免责声明:
① 凡本站注明“稿件来源:中国教育在线”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本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站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中国教育在线”,违者本站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站注明稿件来源为其他媒体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站转载出于非商业性的教育和科研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