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法理学历年真题解析
http://sifa.eol.cn 来源: 作者: 2014-08-03 大 中 小
单项选择题:
(2013年)
9.法律谚语:“平等者之间不存在支配权。”关于这句话,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平等的社会只存在平等主体的权利,不存在义务;不平等的社会只存在不平等的义务,不存在权利
B.在古代法律中,支配权仅指财产上的权利
C.平等的社会不承认绝对的人身依附关系,法律禁止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奴役
D.从法理上讲,平等的主体之间不存在相互的支配,他们的自由也不受法律限制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平等权与支配权。
选项A错误。诚如马克思所言:“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因此,权利和义务不可能孤立地存在和发展。
选项B错误。在古代社会,支配权的客体既包括财产权,也包括人身权范畴。
选项C正确。平等的社会不承认绝对的人身依附关系,人人生而是平等的。
选项D错误。从价值上而言,法律是自由的保障,法律必须体现自由,保障自由,从法的本质来说,它以“自由”为最高的价值目标,对此,自由必须在法定规定的边界内行使,而不得逾越。
10.《婚姻法》第19条第1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关于该条款规定的规则(或原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任意性规则
B.法律原则
C.准用性规则
D.禁止性规则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法律规则的分类。强行性规则是指内容规定具有强制性质,不允许人们随便加以更改的法律规则。准用性规则是指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规则。任意性规则是指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为与不为、为的方式以及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规则。题干中的条款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说明属于任意性范畴,故属于任意性规则。
11.韩某与刘某婚后购买住房一套,并签订协议:“刘某应忠诚于韩某,如因其婚外情离婚,该住房归韩某所有。”后韩某以刘某与第三者的QQ聊天记录为证据,诉其违反忠诚协议。法官认为,该协议系双方自愿签订,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故合法有效。经调解,两人离婚,住房归韩某。关于此案,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 )
A.该协议仅具有道德上的约束力
B.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能仅被看作是一种内心活动,而应首先被视为可能在法律上产生后果的行为
C.法律禁止的行为或不禁止的行为,均可导致法律关系的产生
D.法官对协议的解释符合“法伦理性的原则”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本题中韩某和刘某的协议是在双方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署的,意思表示真实且合法有效,因此不仅具有道德上的拘束力,更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
12.赵某与陈女订婚,付其5000元彩礼,赵母另付其1000元“见面礼”。双方后因性格不合解除婚约,赵某诉请陈女返还该6000元费用。法官根据《婚姻法》和最高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相关规定,认定该现金属彩礼范畴,按照习俗要求返还不违反法律规定,遂判决陈女返还。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法官所提及的“习俗”在我国可作为法的正式渊源
B.在本案中,法官主要运用了归纳推理技术
C.从法理上看,该判决不符合《婚姻法》第19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之规定
D.《婚姻法》和《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均属于规范性法律文件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法的渊源、法律推理、规范性法律文件。
选项A错误。正式渊源是指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并可直接作为法律人法律决定的大前提的规范来源的资料。非正式渊源则不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但具有法律说服力并能够构成法律推理的大前提的准则来源,包括正义标准、理性原则、政策、道德信念、乡规民约、外国法、权威著作等。本案中,法官所提及的“习俗”在我国可作为非正式渊源,而不是正式渊源。
选项B错误。法官首先查明和确认案件事实,作为小前提;其次选择和确定与案件事实相符合的法律规范,作为大前提;最后从两个前提中推导出法律决定,这是典型的演绎推理。
选项C错误。法官根据《婚姻法》和最高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相关规定,认定该现金属彩礼范畴,按照习俗要求返还不违反法律规定,遂判决陈女返还,有理有据,并不违反《婚姻法》规定。
选项D正确。现代国家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大都是以条文为基本构成单位的。《婚姻法》和《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均属于此范畴。
13.李某在某餐馆就餐时,被邻桌互殴的陌生人误伤。李某认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第1款中“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的规定,餐馆应负赔偿责任,据此起诉。法官结合该法第7条第2款中“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的规定来解释第7条第1款,认为餐馆对商品和服务之外的因素导致伤害不应承担责任,遂判决李某败诉。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 )
A.李某的解释为非正式解释
B.李某运用的是文义解释方法
C.法官运用的是体系解释方法
D.就不同解释方法之间的优先性而言,存在固定的位阶关系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法律解释。
选项A说法正确。法律解释有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之分。正式解释又称法定解释、有权解释,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官员或其他有解释权的人对法律作出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解释。非正式解释又称为学理解释、无权解释,是指由学者或其他个人及组织对法律规定所作的不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解释,不被作为执行法律的依据。本题中,李某属于无权主体,其作出的解释是非正式解释。
选项B说法正确。李某作出的解释属于文义解释。
选项C说法正确。法官将该法律条文放在整部法律中作出的解释属于体系解释的方法。
选项D说法错误。在各种法律解释方法之间,除首先使用文义解释之外,其他解释方法无固定的优先关系。
14.2012年,潘桂花、李大响老夫妇处置房产时,发现房产证产权人由潘桂花变成其子李能。原来,早在七年前李能就利用其母不识字骗其母签订合同,将房屋作价过户到自己名下。二老怒将李能诉至法院。法院查明,潘桂花因精神障碍,被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据此,法院认定该合同无效。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 )
A.李能的行为违反了物权的取得应当遵守法律、尊重公德、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法律规定
B.从法理上看,法院主要根据“法律家长主义”原则(即,法律对于当事人“不真实反映其意志的危险选择”应进行限制,使之免于自我伤害)对李能的意志行为进行判断,从而否定了他的做法
C.潘桂花被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对法律关系主体构成资格的一种认定
D.从诉讼“争点”理论看,本案争执的焦点不在李能是否利用其母不识字骗其母签订合同,而在于合同转让的效力如何认定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法的适用。选项B说法错误,法律人适用法律的最直接的目标就是要获得一个合理的法律决定。本题争议的焦点不是李能存有怎样的意志行为,而是李能之母,一个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转让房产的行为是否有效的问题。
15.范某参加单位委托某拓展训练中心组织的拔河赛时,由于比赛用绳断裂导致范某骨折致残。范某起诉该中心,认为事故主要是该中心未尽到注意义务引起,要求赔偿10万余元。法院认定,拔河人数过多导致事故的发生,范某本人也有过错,判决该中心按40%的比例承担责任,赔偿4万元。关于该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范某对案件仅做了事实描述,未进行法律判断
B.“拔河人数过多导致了事故的发生”这一语句所表达的是一种裁判事实,可作为演绎推理的大前提
C.“该中心按40%的比例承担责任,赔偿4万元”是从逻辑前提中推导而来的
D.法院主要根据法律责任的效益原则作出判决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法律判断、法律推理、法律责任。
选项A错误。范某起诉该中心,认为事故主要是该中心未尽到注意义务引起,要求赔偿10万余元。可见,范某对案件既做了事实描述,也进行了法律判断。
选项B错误。“拔河人数过多导致了事故的发生”这一语句所表达的是案件事实中的因果关系,确定的是演绎推理的小前提。
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作为归责原则的效益原则是指在追究责任时,应当进行成本收益分析,讲求法律责任的效益。本案中,法院认定,拔河人数过多导致事故的发生,范某本人也有过错,判决该中心按40%的比例承担责任,赔偿4万元。很明显体现的是公正原则。
(2012年)
9.卡尔·马克思说:“在民主的国家里,法律就是国王;在专制的国家里,国王就是法律。”关于马克思这段话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A.从性质上看,有民主的法律,也有专制的法律
B.在实行民主的国家,君主或者国王不可以参与立法
C.在实行专制的国家,国王的意志可以上升为法律
D.实行民主的国家,也是实行法律至上原则的国家
【答案】B
【考点】法的本质
【解析】选项ACD说法正确,选项B说法错误。法的本质反映为法的阶级性,在阶级对立的社会,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实际上是统治阶级的意志。故在实行专制的国家,国王的意志可以上升为法律。同样,在实行民主的国家,君主或者国王也是可以参与立法的。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从法官裁判的角度看,下列哪一说法符合条文规定的内容??( )
A.条文涉及法的渊源
B.条文规定了法与政策的一般关系
C.条文直接规定了裁判规则
D.条文规定了法律关系
【答案】A
【考点】法律条文
【解析】本题选项A符合条文规定内容。“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其内容反映的是法官在进行裁判时“依据选择”的适用,而非法与政策的一般关系。其规定法官进行民事活动裁判时,首先应有法必依,在法律空白的情况下,遵守国家政策,法律是中国当代我国法律的正式渊源,而国家政策是中国当代我国法律的非正式渊源。故该条文涉及法的渊源。
11.2003年7月,年过七旬的王某过世,之前立下一份“打油诗”遗嘱:“本人已年过七旬,一旦病危莫抢救;人老病死本常事,古今无人寿长久;老伴子女莫悲愁,安乐停药助我休;不搞哀悼不奏乐,免得干扰邻和友;遗体器官若能用,解剖赠送我原求;病体器官无处要,育树肥花环境秀;我的一半财产权,交由老伴可拥有;上述遗愿能实现,我在地下乐悠悠。”
对于王某遗嘱中“我的一半财产权”所涉及的住房,指的是“整个房子的一半”,还是“属于父亲份额的一半”,家人之间有不同的理解。儿子认为,父亲所述应理解为母亲应该继承属于父亲那部分房产的一半,而不是整个房产的一半。王某老伴坚持认为,这套房子是其与丈夫的共同财产,自己应拥有整个房产(包括属于丈夫的另一半房产)。关于该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王某老伴与子女间的争议在于他们均享有正式的法律解释权
B.王某老伴与子女对遗嘱的理解属于主观目的解释
C.王某遗嘱符合意思表示真实、合法的要求
D.遗嘱中的“我的一半财产权”首先应当进行历史解释
【答案】C
【考点】法律解释
【解析】选项A错误。王某老伴与其的子女和老伴在遗嘱的内容上存有理解上的分歧之间的争议在于房产如何分配,但争议焦点不是双方均有而不是他们双方均有正式的法律解释权。
选项B错误。王某老伴和与其子女对遗嘱各自的理解属于文义解释,而非主观目的解释。
选项C正确。王某过世前立下“打油诗”遗嘱的行为是在其意思表示真实且合法有效的情况下作做出的,属于合法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选项D错误。各种法律解释方法之间有一个位序或位阶关系,现今大部分法学家都认可下列位阶:(1)语义学解释;(2)体系解释;(3)立法者意图或目的解释;(4)历史解释;(5)比较解释;(6)客观、目的解释各种法律解释方法之所有具有不同的功能,是因为它们各自指出了在法律解释中考虑的因素不同或提出问题的视角不同。据此可知,本题中,遗嘱中的“我的一半财产权”首先应当进行的是文义解释,而不是历史解释。
12.中学生小张课间打篮球时被同学小黄撞断锁骨,小张诉请中学和小黄赔偿1.4万余元。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2被告对原告受伤均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原告毕竟为小黄所撞伤,该校的不当行为也是伤害事故发生的诱因,且原告花费1.3万余元治疗后尚未完全康复,依据公平原则,法院酌定被告各补偿3000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 )
A.法院对被告实施了法律制裁
B.法院对被告采取了不诉免责和协议免责的措施
C.法院做出对被告有利的判决,在于对案件事实与规范间关系进行了证成
D.被告承担法律责任主要不是因为行为与损害间存在因果关系
【答案】C
【考点】法律证成和法律责任
【解析】选项A、B错误。法律制裁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本题本案中,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小张的损害虽然是有小黄直接造成,但小黄对此因为缺乏伤害的主观故意,而不构成侵权。其被告不存在违法、违约的行为,法院酌定判决其被告各承担3000元的补偿费是基于公平原则的法律规定,故不属于法律制裁。
选项B错误。不诉及协议免责,是指如果受害人或有关当事人不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就实际上被免除,或者受害人与加害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协商同意的免责。本案中,受害人向法院起诉了,并不存在不诉免责的情况。另外,受害人也没有与加害人达成同意免责的协议,即也不存在协议免责的情况。也非采取了不诉免责和协议免责的措施。
选项C正确。法律人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无论是依据一定的法律解释方法所获得的法律规范即大前提,还是根据法律所确定的案件事实即小前提,都是用来向法律决定提供支持程度不同的理由。在这个意义上,法律适用过程即为一个法律证成的过程。本案中,题法院依据公平原则作出了有利于被告的判决,正是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对案件事实与规范间进行证成的结果。
选项D错误。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本题案中,被告小黄的行为与原告小张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虽然法院不是基于侵权判决被告承担法律责任不是基于此,而是但是也是考虑到被告行为与原告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才适用公平原则,判决被告向原告各补偿3000元故被告承担法律责任主要不是因为行为与损害间存在因果关系。
13.张老太介绍其孙与马先生之女相识,经张老太之手曾给付女方“认大小”钱10100元,后双方分手。张老太作为媒人,去马家商量退还“认大小”钱时发生争执。因张老太犯病,马先生将其送医,并垫付医疗费1251.43元。后张老太以马家未返还“认大小”钱为由,拒绝偿付医药费。马先生以不当得利为由诉至法院。法院考虑此次纠纷起因及张老太疾病的诱因,判决张老太返还马先生医疗费1000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理解是正确的??( )
A.我国男女双方订婚前由男方付“认大小”钱是通行的习惯法
B.张老太犯病直接构成与马先生之医药费返还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
C.法院判决时将保护当事人的自由和效益原则作为主要的判断标准
D.本案的争议焦点不在于事实确认而在于法律认定
【答案】D
【考点】法律事实和归责原则
【解析】选项A错误。习惯的含义很宽泛,既指个人习惯,也指社会习惯,其之所以能够成为法的非正式渊源是因为它是特定共同体的人们在长久的生产生活实践中自然而然形成的,是该共同体的人们事实上的共同情感和要求的体现,也是他们的共同理想的体现。但本题案中,男女双方订婚前“认大小”钱的做法仅是一种习俗,还不能形成广泛的社会认同,故不是习惯法。
选项B错误。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本题案中,仅仅有张老太犯病这一客观情况并不能直接引起马先生之医药费返还的法律关系,还需要结合马先生将其送往医院并为其支付医药费的情况才能引起。因此,张老太犯病还不属于法律事实,其属于“事实构成”。
张老太是在向马先生讨要“认大小”钱时犯病,后来,马先生为其垫付医药费。但马先生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诉至法院,经法院判决得以张老太返还马先生医药费1000元,张老太的犯病没有与马先生返还医药费直接构成法律事实,其属于“事实构成”。
选项C错误,。公正原则要求综合考虑致行为人承担责任的多种因素,做到合理区别的对待。本案中,法院在做判决时考虑此次纠纷起因及张老太疾病的诱因,是基于公平原则,而非自由和效益原则。
选项D正确。法院考虑到此次纠纷的起因是马先生先行垫付了张老太的医药费,以及张老太是因为索要“认大小”钱时发生争执而犯病才导致后来构成的不当得利,才做了如下判决。法院并非是基于效益原则作出的判决,而是基于公平原则,其公正要求综合考虑使行为人承担责任的多种因素,做到合理区别的对待。所以其争议的焦点并非事实的确认而在于法律上的认定。本案事实清楚,因此,争议的焦点并不在于事实的确认,而在于法律对该事实的认定。
14.某商场促销活动时宣称:“凡购买100元商品均送80元购物券。对因促销活动产生的纠纷,本商场有最终解释权。”刘女士在该商场购买了1000元商品,返回800元购物券。刘女士持券买鞋时,被告知鞋类商品2天前已退出促销活动,必须现金购买。刘女士遂找商场理论,协商未果便将商场告上法庭。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认识是正确的??( )
A.从法律的角度看,“本商场有最终解释权”是一种学理解释权的宣称
B.本案的争议表明,需要以公平正义去解释合同填补漏洞
C.当事人对合同进行解释,等同于对合同享有法定的解释权
D.商场的做法符合“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答案】B
【考点】法律解释
【解析】选项A错误。从法律的角度看,学理解释是学术性或常识性的解释,不被作为执行法律的依据。本案中,某商场促销活动时宣称“本商场有最终解释权”是一种法定解释即有权解释,而非学理解释。
选项B正确。本案中,商场对促销活动优惠券的使用所进行的解释有违公平正义原则,消费者在进行消费时,若按照商场的解释就会导致自己当初订立合同时的目的无法实现。因此,需要按照公平正义的原则去解释合同才能填补交易中的漏洞。
选项C错误。享有法定解释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官员或其他有权解释的人,其作出的解释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本案中,当事人对合同进行解释,不能等同于他们对合同享有法定的解释权。
选项D错误。权利义务相一致原理包含两方面内容:对于个体而言,一个人主张某一权利意味着负有一定的义务;对于他人而言,某一个体的权利须伴随着他人的义务。本案中,商场的做法不符合“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选项ACD错误,选项B正确。“本商场有最终解释权”不是学理解释。同时其作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商场对它的解释没有遵循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而是有违公平正义的。该商场对促销活动优惠券的使用所进行的解释正是没有基于公平正义原则,所以消费者在进行消费时,按照商场的解释就会导致自己当初订立合同时的目的无法实现。所以需要按照公平正义的原则去解释合同才会填补交易的漏洞。
15.苏某和熊某毗邻而居。熊某在其居住楼顶为50只鸽子搭建了一座鸽舍。苏某以养鸽行为严重影响居住环境为由,将熊某诉至法院,要求熊某拆除鸽棚,赔礼道歉。法院判定原告诉求不成立。关于本案,下列哪一判断是错误的??( )
A.本案涉及的是安居权与养鸽权之间的冲突
B.从案情看,苏某的安居权属于宪法所规定的文化生活权利
C.从判决看,解决权利冲突首先看一个人在行使权利的同时是否造成对他人权利的实际侵害
D.本案表明,权利的行使与义务的承担相关联
【答案】B
【考点】权利与义务法律关系的内容
【解析】选项A说法正确。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熊某的养鸽权与苏某的安居权之间发生的冲突。
选项B说法错误。首先,我国《宪法》没有规定“安居权”;其次,我国《宪法》规定的“文化生活权利”指的是进行科学研究、文学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不包括安居权。
选项C、D说法正确。本案中,法院判决苏某诉求不成立,是因为两者的权利都受法律保护。权利的行使与义务的承担是相关联的,两者不能孤立地存在和发展。当事人在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前提是不能干预或损害他人权利的行使。
(2011年)
9.关于法律要素,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2011年卷一单选第9题)
A.《反垄断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这属于义务性规则
B.《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这既不属于法律原则,也不属于法律规则
C.《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条例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机构制定。”这属于委任性规则
D.《婚姻法》第二十二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这属于确定性规则
【答案】B
【考点】法律规则
【解析】选项A说法正确。根据法律规则的内容规定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所谓授权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有权做一定行为或不做一定行为的规则,即规定人们的“可为模式”的规则。所谓义务性规则,是指在内容上规定人们的法律义务,即有关人们应当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规则。它也分为两种:(1)命令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的积极义务,即人们必须或应当作出某种行为的规则;(2)禁止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的消极义务,即禁止人们作出一定行为的规则。《反垄断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属于义务性规则中的禁止性规则。
选项B说法错误。法律规则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与以及相应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合法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在结构和效力上符合法律规则的特征,属于法律规则。
选项C说法正确。按照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委任性规则,是指具体内容尚未确定,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机构制定”属于委任性规则。
选项D说法正确。确定性规则是指内容已经明确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无须再援引或者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婚姻法》第二十二条可直接适用,属于确定性规则。
10.某市政府为缓解拥堵,经充分征求广大市民意见,做出车辆限号行驶的规定。但同时明确,接送高考考生、急病送医等特殊情况未按号行驶的,可不予处罚。关于该免责规定体现的立法基本原则,下列哪一选项是不准确的?( )(2011年卷一单选第10题)
A.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
B.民主立法
C.注重效率
D.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答案】C
【考点】立法的基本原则
【解析】立法原则是指导立法主体进行立法活动的基本准则,是立法过程中应当遵守的指导思想,包括合宪性与合法性原则,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原则,民主立法原则和原则性与灵活性结合原则。
选项A说法正确。立法应当尊重社会的客观实际状况,根据客观需要反映客观规律的要求,要以理性的态度对待立法工作。为治堵而限行,因特殊状况而免罚,充分的反映了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原则。
选项B说法正确。立法应当体现广大人民的意志和要求,确认和保障人民的利益;应当通过法律规定,保障人民通过各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表达自己的意见;立法过程和立法程序应具有开放性,透明度,立法过程应坚持群众路线。“经充分征求广大市民意见”体现了民主立法原则。
选项C说法错误。效率并非立法活动的原则,立法活动应当谨慎,充分考虑各方面的利益,意见与建议,注重公平正义。因此,相对于效率来说,更注重公平。
选项D说法正确。在立法中要做到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恰当处理各种关系,注意各方面的平衡;应高度重视立法的技术和方法,提高立法质量。本题中,市政府既以坚持车辆限号行驶的规定为原则,又以接送高考考生、急病送医等特殊情况未按号行驶的,可不予处罚为例外的灵活性规定为补充,充分的体现了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立法原则。
11.《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该条款规定了下列哪一类法律现象的处理原则?( )(2011年卷一单选第11题)
A.法律位阶的冲突
B.法律责任的免除
C.法律价值的冲突
D.法律责任的竞合
【答案】D
【考点】法律责任的竞合
【解析】选项A错误。法律位阶,是指每一部规范性法律文本在法律体系中的纵向等级。下位阶的法律必须服从上位阶的法律,所有的法律必须服从最高位阶的法。法律位阶的冲突指不同位阶的法之间产生冲突,通常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来处理。本题没有提及不同位阶的法的冲突,故选项A不符合题意。
选项B错误。法律责任的免除,也称免责,是指法律责任由于出现法定条件被部分或全部地免除,主要包括时效免责、不诉及协议免责、自首、立功免责和履行不能免责等。本题只描述了法律责任的竞合,并没有提及免责的情况,故选项B不符合题意。
选项C错误。法的价值冲突指法的价值之间的抵触与冲突,主要包括:(1)个体之间法律所承认的价值发生冲突,例如行使个人自由可能导致他人利益的损失;(2)共同体之间价值发生冲突,例如国际人权与一国主权之间可能导致的矛盾;(3)个体与共同体之间的价值冲突,如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的冲突。处理法的价值冲突的方法包括价值位阶原则,个案平衡原则和比例原则。本题只提及法律责任的竞合,没有提及法的价值问题,故选项C不符合题意。
选项D正确。法律责任的竞合,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法律责任的产生,而这些责任之间相互冲突的现象。本题属于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既侵害了对方人身权,也侵犯了对方的财产权,出现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当事人可以就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任选其一进行索赔。
12.甲、乙分别为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后甲在乙知情但不同意的情况下,为帮助妹妹获取贷款,将自有股份质押给银行,乙以甲侵犯其股东权利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本案,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 )(2011年卷一单选第12题)
A.担保关系是债权关系的保护性法律关系
B.债权关系是质押关系的第一性法律关系
C.诉讼关系是股权关系的隶属性法律关系
D.债权关系是质押关系的调整性法律关系
【答案】B
【考点】法律关系的分类
【解析】选项A错误。按照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执行的职能和实现规范的内容不同,可以分为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调整性法律关系不需要适用法律制裁,法律主体之间即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如各种依法建立的民事法律关系、行政合同关系等。保护性法律关系的典型特征是一方主体(国家)适用法律制裁,另一方主体(通常是违法者)必须接受这种制裁,如刑事法律关系。担保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是调整性的法律关系,而非保护性法律关系。
选项B正确。按照相关的法律关系作用和地位的不同,可以分为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是人们之间依法建立的不依赖其他法律关系而独立存在的或在多向法律关系中居于支配地位的法律关系。由此而产生的、居于从属地位的法律关系,就是第二性法律关系或从法律关系。质押关系是以债权关系的存在为基础的,属于从法律关系,而债权关系是质押关系的第一性法律关系。
选项C错误。按照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不同,可以分为纵向(隶属)的法律关系和横向(平权)的法律关系。纵向(隶属)的法律关系是指在不平等的法律主体之间所建立的权力服从关系。其特点为:(1)法律主体处于不平等的地位。(2)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具有强制性,既不能随意转让,也不能任意放弃。与此不同,横向法律关系是指平权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特点在于,法律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如民事财产关系,民事诉讼之原、被告关系等。无论是诉讼关系,还是股权关系,当事人双方的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不是隶属性法律关系。
选项D错误。债权关系是主法律关系,质押关系是从法律关系,质押关系依附于债权关系,而非债权关系依附于质押关系。另外,无论是债权关系还是质押关系都属于民事法律关系,都是调整性的法律关系。
13.宽严相济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要求法院对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组织犯罪、“黑恶”势力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分子,尤其对于极端仇视国家和社会,以不特定人为侵害对象,所犯罪行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该依法重判的坚决重判,该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绝不手软。对于解决公共秩序、社会安全、犯罪分子生命之间存在的法律价值冲突,该政策遵循下列哪一原则? ( )(2011年卷一单选第13题)
A.个案平衡原则
B.比例原则
C.价值位阶原则
D.自由裁量原则
【答案】C
【考点】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
【解析】法的价值冲突指法的价值之间的抵触与冲突,主要包括:(1)个体之间法律所承认的价值发生冲突,例如行使个人自由可能导致他人利益的损失;(2)共同体之间价值发生冲突,例如国际人权与一国主权之间可能导致的矛盾;(3)个体与共同体之间的价值冲突,如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的冲突。处理法的价值冲突的方法包括价值位阶原则,个案平衡原则和比例原则。
选项A错误。个案平衡原则,指对处于同一位阶上的法的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必须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以使得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双方的利益。本题中,公共秩序、社会安全、犯罪分子生命属于不同位阶的法的价值,故不能适用个案平衡原则。
选项B错误。比例原则,指为保护某种较为优越的法益须侵及一种法益时,不得逾越此目的所必要的程度。换句话说,即使某种价值的实现必然会以其他价值的损害为代价,也应当使被损害的价值减低到最小限度。本题中,“该依法重判的坚决重判,该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绝不手软”,完全牺牲了犯罪分子生命,没有体现比例原则。
选项C正确。题干表明对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该重判重判,该判死刑的判死刑,也就是说对于公共秩序、社会安全、犯罪分子生命之间存在的法律价值冲突,优先考虑社会秩序与公共安全,属于适用价值位阶原则解决法的价值之间的冲突。
选项D错误。法的价值冲突的解决中没有自由裁量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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