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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新刑法中的受贿犯罪

http://sifa.eol.cn  来源:  作者:中国教育在线  2013-07-04    

  在我国刑法中,受贿犯罪群落是由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罪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贪污贿赂罪中的受贿罪、单位受贿罪以及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这四种犯罪构成。但是这个犯罪群落目前并不完全能够形成一个有力打击受贿行为的合力,还需要一定的完善。

  一、我国受贿犯罪群落的特点

  我国的受贿犯罪群落,是在我国特色国情以及特色立法知道思想和技术下产生的,具有鲜明的我国特色。

  (一)我国受贿犯罪的立法具有浓厚的政治思维和传统惯性

  我国刑法典规定了单位犯罪,而且单位犯罪接近总体罪名的三分之一,这是我国浓厚政治思维和传统的表现。因为当时集体或者单位受贿越来越盛行和严重,客观上需要打击这种受贿犯罪;我国具有浓厚的单位和个人的政治两分法,认为单位具有同自然人非常巨大的差异,所以就将单位纳入我国刑法典从而成为刑法规定的又一犯罪主体,很多情况下对单位犯罪在构成要件、刑罚等方面给与了不同的评价。

  (二)我国受贿犯罪群落的确立标准具有多样性

  这种多标准的立法主要表现在从主体上有单位和自然人之分,而在自然人受贿罪上又具体分为公务人员受贿罪类型、非公务人员受贿类型以及与公务人员有特定关系的人的受贿罪类型;从受贿的行为方式上,有主动性和被动型的;从受贿发生的情况来看,有典型的发生在职务活动中的受贿,也有在经济往来收受回扣和手续费的受贿;在收受贿赂的具体方式,有的是消极接受,有的主动索贿,还有的是斡旋受贿。并且每种类型的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以及法定刑也不同。

  (三)我国受贿犯罪群落同行贿犯罪的群落具有不完全的对合性

  在我国刑法中,总共规定了以下几种行贿犯罪,即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单位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而受贿罪只有四个,即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以及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可见,相对于行贿罪,我国受贿罪明显型不够完整,缺少了非国有单位受贿罪和斡旋类型的单位受贿罪。而且由于受贿罪和行贿罪在犯罪构成以及犯罪数额上的不同规定,两者的不对合性更加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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