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不足和完善
http://sifa.eol.cn 来源: 作者:中国教育在线 2013-07-04 大 中 小
夫妻财产制度是用于调整夫妻间财产关系的重要法律制度,随着夫妻财产关系日益复杂,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不断的显露出自身的不足和保护夫妻财产权利的不足。下文为针对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现存的问题提供补充和完善的措施。
一、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现状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法律允许夫妻双方以协商的方式,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及婚前个人财产的所有权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及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事项做出约定,并排除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适用的制度。合法的夫妻财产约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夫妻双方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约定必须完全自愿。3、约定的内容必须完全合法,不得规避法律或者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4、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新婚姻法增加的内容,第十九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规定夫妻之间可约定财产,反映了国家立法以人为本的立法价值取向,符合世纪各国民事法律发展之潮流。80年婚姻法对“约定”的规定过于原则,抽象,仅在第13条第1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至于如何约定,约定的范围、效力、则没有规定。因而不便于操作。新婚姻法对夫妻约定财产制度虽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但仍存在着不足。
二、目前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不足
1.夫妻约定财产制的仅采用书面形式,缺乏必要的公证、公示程序。
如果夫妻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第三人知道夫妻之间约定的,则该财产约定对其发生效力;而如果第三人不知道夫妻之间曾经对其财产所作过约定,而与其中一人签订合同导致纠纷,则该第三人就是善意第三人,夫妻之间对财产的约定对他不发生效力。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是否“第三人知道该约定,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由此可见,这体现了法律对于善意第三人的保护。但这对于处在弱者地位的未负债却要承担偿还责任的那一方是不公平的。因此,在这方面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立法是有弊端的。
2.夫妻财产中的知识产权利益的归属不明确。我国《婚姻法》17条规定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知识产权收益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而对于知识产权本身所有权的归属和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得”的,但将来(可期待)的收益未有涉及。有学者认为,知识产权所有权归属的决定离不开特定的创造人的智慧的结晶,其本身的所有权职能归创造人一人所有,无论知识产权的完成时间是在婚前还是在婚后,而不能由夫妻双方共同所有。而另一种观点认为,我国实行的夫妻财产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这种婚后所得共同制强调的是在婚后所得的财产,即在婚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而对于所得的方法和来源并没有详细的规定。因此,在婚前完成的知识产权而婚后收益的应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我国现行的《婚姻法》中没有对以上做出详细规定。
3.约定的时间不明确。在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我们可以认为夫妻双方既可以在结婚前约定,也可以在结婚后约定。而随时要求约定财产是否能作为当事人的一项权利呢?如果对此做出肯定的回答,那么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提出约定财产,另一方反对时,是否有可能追究反对一方的责任呢?这个责任是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这一系列问题《婚姻法》还没有明确的规定。
4. 夫妻财产约定能否变更及如何变更没有规定。夫妻约定财产从何时可以开始,能约定几次,能否变更。遗憾的是新婚姻法没有规定。根据新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来看,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共有。从这段话来理解,只要成为“夫妻”就可以约定财产所有方式。那么男女双方在结婚前能否约定婚前、婚后财产所有方式呢?新婚姻法也没规定。我认为,婚前约定如果形式内容真实,对婚后的夫妻双方应当有约束力的。如果婚后想变更财产约定,能否变更。回答当然是可以。因为夫妻财产协议是夫妻双方意思一致达成的结果,是其意思自治的反映只要情况发生了变化,那么,当事人当然有权利对夫妻财产协议进行变更。如何变更,新婚姻法没有规定。
编辑推荐: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及参考答案 | ||||||||||||||||||||||||||||||||||||||||||||||||||||||
|
||||||||||||||||||||||||||||||||||||||||||||||||||||||
国家司法考试报考指南 | ||||||||||||||||||||||||||||||||||||||||||||||||||||||
司考简介 | 考试内容 | 报名条件 | 报名时间 | 考试时间 | ||||||||||||||||||||||||||||||||||||||||||||||||||
报名程序 | 授予资格 | 答案异议 | 成绩查询 | 合格分数线 | ||||||||||||||||||||||||||||||||||||||||||||||||||
港澳台报名事宜 | 考试大纲 | 历年真题 | 案例分析 | 经验交流 | ||||||||||||||||||||||||||||||||||||||||||||||||||
法理学 | 宪法 | 法制史 | 经济法 | 刑法 | 行政法 | 刑事诉讼法 | 行政诉讼法 | |||||||||||||||||||||||||||||||||||||||||||||||
民事诉讼法 | 民法 | 商法 | 卷四综合 | 司考问答 | 复习指导 |
免责声明:
① 凡本站注明“稿件来源:中国教育在线”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本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站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中国教育在线”,违者本站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站注明稿件来源为其他媒体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站转载出于非商业性的教育和科研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