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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估指数编制办法(试行)》理解

http://sifa.eol.cn  来源:中国教育在线  作者:  2013-07-04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估指数编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于2013年5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第1次院长办公会议通过,于2013年7月1日开始实施。正确理解与适用《办法》,对于科学开展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估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一、起草《办法》背景和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估体系,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结合全国法院近年来评估工作运行情况,就评估指数的编制方法进行了深入研究,并于2012年8月在重庆召开座谈会,邀请评估工作开展较好的法院就相关问题进行讨论。会后,研究室根据讨论意见对起草的《办法》进行了修改,并下发通知征求全国部分高级人民法院的意见,在充分吸收各地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办法》。《办法》是正式开展案件质量评估工作以来,在《关于开展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框架下,制定的第一个关于评估工作的操作性文件,是评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办法》将和未来其他相关操作性、细则性文件如评估数据的核查办法、评估报告的发布办法等一起,形成完备的案件质量评估制度体系。

  制定《办法》的具体目的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提高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估指数编制的透明度和公开性,让各级法院更加明晰地理解、运用评估指数,方便进一步深入开展评估工作。二是规范和引导各级法院树立正确的司法政绩观,形成科学的评估理念,合理运用评估指标,从而杜绝一些地方存在的唯指标论等不良现象。办法中有关指标满意区间、指标警示区间、指数区间等内容的规定,都体现着明显的约束和导向功能,使评估制度更具科学性。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估体系的实体部分主要是由指标体系、权数体系、指标的无量纲化方法、指数的合成方法构成。《指导意见》及其附件已经基本解决了指标体系和权数体系的确定问题。《办法》的制定主要围绕后两个问题即无量纲化方法和合成方法进行展开。《办法》共12条,其中指标满意区间的确定和调整、三级指数的生成方法等内容主要是实现如何利用功效系数法对三级评估指标进行无量纲化,解决不同性质指标的可比性问题;二级指数和三级指数的合成方法等内容主要是如何利用加权算术平均法和加权几何平均法,将三级指数合成公正指数、效率指数、效果指数以及案件质量评估综合指数。

  (一)关于指标和指数的含义

  《指导意见》中的指标既包括三级指标,也包括二级指标和一级指标,《办法》中所称指标仅指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估体系中的三级指标。其中,人民法院普遍追求的指标较优值称为指标满意值,普遍不允许出现的指标较差值称为指标不满意值,由满意值和不满意值构成的指标取值范围称为指标的满意区间。

  《办法》中的指数是指利用指标的满意值和不满意值,对三级指标进行无量纲化后形成的三级指数,以及通过合成方法形成的二级指数和一级指数。

  (二)关于满意区间的设定

  满意区间是指由某项指标的满意值和不满意值构成的指标值范围。通过将指标实际值与满意区间值进行对比,分析指标值在区间中的位置,从而将其转化成无量纲的三级指数。指标满意值和不满意值的标准确定问题是整个评估体系中的重点和难点,很大程度上决定着评估指数的编制是否合理可行,具有很强的导向性。因此,指标满意区间的确定方法,即如何确定指标的满意值和不满意值,是《办法》的核心内容。

  1.满意区间的作用

  满意区间的基本作用。在利用功效系数法这种无量纲化方法,将指标转化为指数时,指标满意值和不满意值的确定,解决了不同性质指标的互相比较问题,确立了评估的统一标准和尺度,就使得数据有了比较的基础。这个基础就是满意值与不满意值的差,也即是指标数据的正常变化范围,确立这样一个尺度后,各评价对象都能按照这个尺度确定自己的位置,用记分办法表达出来就成为指标的评价值即指数。

  满意区间的引导作用。指标本身和满意区间可以构成一份较为完整的“体检表”,其中满意区间好比体检表中的正常值参考范围,这个参考范围是经过大量的观察分析后确定的。评估指标值落入满意区间,在一定程度上表明此项指标的运行是正常的。如果指标值超出了满意区间,则需要引起注意并进行相应的问题排查,分析是否是某些工作出现了异常。如果指标值超出了满意区间的情况能够得到合理的解释,异常的指标值是与法院自身的特殊情况相符合的,应当认为是可接受的。与体检表不同的是,体检表中的正常值参考范围的中间值一般是追求的目标值,而评估满意区间中的最优值一般是追求的目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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