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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新规8月1日施行:违法超生户口不得迁回广州

http://sifa.eol.cn  来源:  作者:羊城晚报  2013-07-17    

  以往为多生一胎又少被征收社会抚养费,不少人“曲线”跑到内地一些地区“偷生”,然后在当地交上一笔数额远远低于广州市征收标准的社会抚养费,数年后再将孩子的户口转回广州。这支“歌仔”本月即将宣布结束。从广州人口与计划生育局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将于8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对这类人有明确规定,查实违规不符合规定者户口不可能迁回广州。广州市民如有疑问,可拨打电话83330656咨询相关政策法规。

  8月1日前超生接受处理可等五年入户

  目前,广州市常住人口超过1500万,面对着巨大的人口压力以及在计生工作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办法》除了加大处罚力度,同时也针对旧办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给予明确指导,增加了一些更人性化的内容。

  有关违法超生入户的情况一直是市民最关心的问题,因为这涉及孩子今后入托入学等一系列问题。广州人口与计划生育局政策法规处负责人解释说,旧办法违规超生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夫妻一方户口在广州市,而另一方不在广州市的,如果违反计划生育超生,按规定必须征收社会抚养费后(各地上一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6倍)户口五年内不准迁入广州市,但过了五年不少人仍可将户口迁回广州市;另一种情况是对双方均为本市户口的违法生育者,在为其子女办理入户手续时,按规定对违法生育者进行处理,即征收社会抚养费后,仍可按照有关规定让其办理入户手续。

  8月1日后违法超生户口不得迁回广州

  即将实施的新《办法》对入户的规定严格了许多,对一方或双方为外市户口的违法生育者,违法生育者及其子女的户口不予批准迁入本市,而旧办法仅规定“五年以内不能迁入”。在严格入户审核把关工作方面,新《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对合法生育者,应当及时为其子女办理入户手续”。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子女如何计征社会抚养费进行了明确,规定“双方均属初育,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1个子女,60日内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2倍的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2胎以上子女的,按超生处理。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子女,此前一方或者双方曾生育过子女的,按再生育计算子女数,并征收社会抚养费”。

  城乡计生奖励金统一标准

  新《办法》实现奖励扶助城乡一体化。打破原城镇、农村独生子女父母计生奖励金标准不一的状况(原农村独生子女父母计生奖励金为每月80元),规定本市户籍独生子女父母,不分城镇农村,从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次月起,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150元计生奖励金。

  亮点:境外怀孕生育可委托办证

  新《办法》规定了委托办证,如在境外怀孕生育第1胎子女,无法回户籍地办理登记手续的,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同时,对办理各类手续、证件进行了明确指引与要求,如指引符合再生育1胎子女的夫妻,在孕前办理审批手续,属于不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怀孕的,在生育前补办审批手续;要求人口计生和卫生行政部门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公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名单;要求人口计生工作机构在7个工作日内为遵守计划生育政策的已婚育龄人员开具计划生育证明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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