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司法考试《二卷》刑法章节重点第十八章(1)
http://sifa.eol.cn 来源:考试吧 作者: 2015-07-06 大 中 小
第十八章 侵犯财产罪
第一节 暴力、胁迫型财产犯罪
一、抢劫罪(第263条)
(一)概念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不仅侵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同时也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或守护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走财物或者迫使其交出财物的行为。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强制。胁迫,是指以立即实施暴力相威胁,对被害人进行精神强制。其他方法,是指实施暴力、胁迫以外使受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如用酒灌醉,用药物麻醉等方法;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
(三)认定
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这是我国刑法关于转化型抢劫罪的规定。
构成转化型抢劫罪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行为人首先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的犯罪行为;
(2)行为人必须是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所谓“当场”,是指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的现场。如果在盗窃、诈骗、抢夺实施以后,在其他时间、地点抗拒抓捕、窝藏赃物、毁灭罪证而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不属“当场”;
(3)行为人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企图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
二、抢夺罪(第267条)
(一)概念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各种公私财物;
2、客观方面表现为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公然夺取,是指在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其他人在场的情况下,乘人不备,突然公开把财物夺走,被害人当场便立即发现。携带凶器抢夺的,构成抢劫罪;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如果行为人是携带凶器进行抢夺,不管凶器是否使用,都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所谓“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
实施抢夺公私财物行为,构成抢夺罪,同时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等后果,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聚众哄抢罪(第268条)
(一)概念
聚众哄抢罪,是指聚集多人,非法实施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是动产。如生活用品、建设工地的原材料、车辆及车站、码头堆放的货物等各种具有经济价值的公私财物;
2、客观方面表现为,为首分子聚集多人哄抢财物或积极参加哄抢活动,在其中起骨干作用。哄抢过程中一般不使用暴力或轻微使用暴力,而且不针对人身,这是该罪与抢劫罪的主要区别。值得注意的是,该罪所谓的“聚众”,必须是聚集多人,而非少数几人,否则,即是一般共同犯罪了;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聚众哄抢公私财物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其他一般参加者不以犯罪处理;
4、犯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三)认定
1、聚众哄抢罪与刑法第289条规定的聚众“打砸抢”的界限。前者一般只是聚集多人抢夺公私财物,一般不使用暴力手段,即使使用轻微暴力,也不针对人身,后者则是聚集多人又打又砸又抢,是一种破坏性更为强烈的严重犯罪,暴力色彩极为明显、浓厚;前者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后者则不是独立的罪名。
2、聚众哄抢罪与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罪的界限。前者客观方面为聚众哄抢公私财物,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后者表现为聚众扰乱各种公共场所的正常的秩序等活动,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前者的犯罪对象是公私财产,后者则不一定。
四、敲诈勒索罪(第274条)
(一)概念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索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同时也侵犯被害人的其他合法权益,如人身权、经营权、隐私权等;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的方法,逼迫财物所有人、保管人就范,将公私财物交由行为人或其指定的第三人控制或提供财产性利益。敲诈勒索的财物必须是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威胁或者要挟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可以是当面提出,也可以是由第三者转述;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在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并用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或财产性利益为目的。
(三)认定
敲诈勒索罪罪与抢劫罪的界限。在威胁的内容方面,前者的威胁内容广泛,可以是以暴力相威胁,也可以是以揭发隐私、毁坏财物、阻止正当权利的行使,不让对方实现某种正当要求等等相威胁,后者威胁的内容只限地暴力。从威胁的方式看,前者可以是面对被害人也可以是不面对被害人实施,即以口头或书面方式进行威胁,而后者只能是由犯罪分子当场当面向被害人直接口头实施,少数情况下以行动实施。从非法取得财物的时间上看,前者可以是当场取得,也可以是限定在若干时日以内取得,后者只能是当场当时取得。从要求取得的内容看,前者主要是财物,也可包括一些财产性利益(如提供劳务等),后者只能是财物,且只能是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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