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教育在线 中国教育网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2010年司法考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点解析

http://sifa.eol.cn  来源:  作者:政法英杰  2010-05-28    

  一、行政许可的受案范围

  1、 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以及相应的不作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针对其提出的许可申请审查之后,作出的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2、 行政许可管理行为以及相应的不作为

  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就行政许可的变更、延续、撤回、注销、撤销等事项作出的有关具体行政行为及其相应的不作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因此,当事人认为上述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3、 未公开行政许可决定或者未提供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记录

  行政许可法课以行政机关公开行政许可决定和提供监督检查记录的义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惹你为行政机关未履行上述义务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4、具有事实上中止性的过程行为

  最高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仅就行政许可过程中的告知补正申请材料、听证等通知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导致许可程序对上述主体事实上终止的除外。”据此,行政机关在行政许可实施个采用的程序行为或过程行为原则上不可诉,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机关作出的最终决定寻求救济。

  二、行政许可的被告

  (一)一般情形

  以作出该决定或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二)特殊情形

  1、 对于须经上级批准、下级决定的情形,原则上应该以作出决定的下级机关为被告,但是如果当事人对批准或不批准行为不服,可以以上级机关为共同被告。

  2、 下级初审、上级决定的情形中,当事人对不予初审或不予上报不服的,以下级机关为被告,如果当事人对最终决定不服,应当以作出决定的上级机关为被告。

  3、 统一办理行政许可的情形中,当事人对行政许可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以对当事人作出具有实质性影响的不利行为的机关为被告。

  三、法院对行政许可案件的审理和判决

  (一)被告不履行举证责任及处理

  被告如果不履行举证责任,法院便可认定被诉行为没有证据,往往直接导致对行政许可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利影响。最高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与被诉行政许可行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供;第三人对无法提供的证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无争议,但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也可以依职权调取证据。第三人提供或者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能够证明行政许可行为合法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新法与旧法的适用

  1、 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许可案件,应当以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后实施的新的法律规范为依据;行政机关在旧的法律规范实施期间,无正当理由拖延审查行政许可申请至新的法律规范实施,适用新的法律规范不利于申请人的,以旧的法律规范为依据。但是当行政机关在旧的法律规范实施期间受理许可申请,本应在旧法生效期间作出据诶的那个,但无正当理由拖延审查至新法实施后方作决定的,以及适用新法不利于申请人的,法院应当以旧法为依据。

  (三)对关联行为的审查

  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作为被诉行政许可行为基础的其他行政决定或者文书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二)明显缺乏法律依据;(三)超越职权;(四)其他重大明显违法情形。据此,法院对关联行为有权审查,但权限受到限制,只有在该行为明显违法时,法院才不予认可。

  (四)判决

  1、 不予许可案件的判决

  最高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并没有对不予许可案件如何判决作出全面规定,而只是申明法院可以判决责令被告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并对相应的条件作出规定,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案件,认为原告请求准予许可的理由成立,且被告没有裁量余地的,可以在判决理由写明,并判决撤销不予许可决定,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2、 查阅许可决定及有关档案材料或者监督检查记录案件请求成立的判决

  被告无正当理由拒绝原告查阅行政许可决定及有关档案材料或者监督检查记录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被告在法定或者合理的期限内准予原告查阅。

  四、行政许可中的赔偿和补偿及诉讼问题

  (一)赔偿问题

  因行政许可给原告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如果责任在于行政机关,赔偿责任属于行政机关,但是如果损害属于多种原因造成,责任如何承担。

  最高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此做了三种具体清醒的区分,该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被告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与他人恶意串通共同违法侵犯原告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与他人违法侵犯原告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其违法行为在损害发生过程和结果中所起作用等因素,确定被告的行政赔偿责任;被告已经依照法定程序履行审慎合理的审查职责,因他人行为导致行政许可决定违法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补偿问题

  《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二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1、 补偿标准

  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对变更或者撤回行政许可的补偿标准未作规定的,一般在实际损失范围内确定补偿数额。

  2、 补偿请求程序

  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仅主张行政补偿的,应当先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编辑推荐: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及参考答案
试卷 2016 2015 2014 2013 2012 2011
卷一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卷二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卷三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卷四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更多试题及答案请单击查看>> 司法频道>>
国家司法考试报考指南
司考简介 考试内容 报名条件 报名时间 考试时间
报名程序 授予资格 答案异议 成绩查询 合格分数线
港澳台报名事宜 考试大纲 历年真题 案例分析 经验交流
法理学 宪法 法制史 经济法 刑法 行政法 刑事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民法 商法 卷四综合 司考问答 复习指导

分享到 更多

收藏此页     我要打印  我要纠错

免责声明:

① 凡本站注明“稿件来源:中国教育在线”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本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站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中国教育在线”,违者本站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站注明稿件来源为其他媒体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站转载出于非商业性的教育和科研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联系。

内容推荐
推荐阅读
eol.cn简介 | 联系方式 | 网站声明 | 京ICP证140769号 | 京ICP备12045350号 |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0236号
版权所有 北京中教双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EOL Corporation
Mail to: webmaster@eol.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