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卷三》民法讲义:诉讼时效的中止
http://sifa.eol.cn 来源:中国教育在线 作者:来源网络 2013-11-26 大 中 小
事由 | 考查点 | ||||
中止 | 不可抗力或其他客观障碍 | 发生时间: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 | |||
中断 | 1.权利人主张权利 | (1)起诉和类似起诉 | 但凡一切通过国家有关部门(包括调解)主张权利的情况 | ||
(2)直接主张 | 对象包括:债务人本人/债务保证人/债务人之代理人/财产代管人 | ||||
方式: ①口头或书面、信件或数据电文均可; ②公告: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在国家级,或该当事人住所地省级有影响力的媒体上刊登; ③金融机构: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 | |||||
中断 | 2.债务人承认债务 | 同意偿还/请求延期或分期履行/提供新担保/支付利息或租金 | |||
诉讼时效中断的特别规定 | ①对同一债权中部分主张及于全部; ②连带债权(务)人中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及于其他连带债权(务)人; ③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中断的效力及于二个债权; ④债权转让的,自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诉讼时效中断; ⑤债务承担的,自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起诉讼时效中断; ⑥保证人享有主债务诉讼时效届满的抗辩,但保证人未主张而承担了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追偿的,法院不支持,除非主债务人同意给付 |
【例题·单选题】甲于2003年1月5日通知乙拒付上月房租,乙因在国外忙于事务一直未向甲主张权利。2003年6月5日,乙所在国家遭遇战争历时3个月,致使其无法行使请求权。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乙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截止时间是( )。
A.2004年1月5日 B.2004年3月5日
C.2004年4月5日 D.2005年4月5日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诉讼时效的中止。《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本题中,诉讼时效从2003年7月5日开始发生诉讼时效中止,中止期间是2个月,因此,乙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截止时间是2004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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