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卷三》民法讲义:诉讼时效的起算
http://sifa.eol.cn 来源:中国教育在线 作者:来源网络 2013-11-26 大 中 小
原则 | 主观标准 | 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算(知道两方面:权利被侵害 + 被告) |
具体 | 未定期限之债权 | 主张权利时或宽限期届满起算,或债务人拒绝时起 |
人身伤害 | 知道伤势(含确诊)之日(具体案件需知道侵害人) | |
职务侵权 | 职务行为被确认为违法之日 | |
分期付款 | 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 |
合同被撤销 | 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合同被撤销之日 | |
无因管理产生的请求权 | (1)管理人对于管理费用、赔偿损失——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并且知道或 应当知道本人之日(2)本人对于损失请求权——知道或应当知道管理人及损害事实之日 | |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 知道或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以及对方当事人之日 |
【例题·多选题】下列关于诉讼时效说法正确的?( )(2008-3-52)
A.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
B.一般诉讼时效期间属可变期间
C.诉讼时效期间均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D.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所受领的给付构成不当得利
【答案】AB
【解析】本题考核诉讼时效。
选项C错误。诉讼时效的起算一般是从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开始计算,但是如果一直不知道,则适用最长诉讼时效,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另外,船舶发生油污损害请求权,自损害发生之日起算。
选项D错误。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诉讼时效期间经过,权利人丧失的仅仅是胜诉权,请求权依然存在,义务人仅仅获得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抗辩权,如果义务人履行义务,权利人接受履行在法律上具有原因,不构成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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