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一卷》经济法:经营者集中
http://sifa.eol.cn 来源:中国教育在线 作者:来源网络 2013-11-22 大 中 小
经营者集中的含义和表现形式
本法第20条以列举方式对经营者集中予以限定。
“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
(一)经营者合并;
(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2.经营者集中的申请和审查。(略)
(四)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是指拥有行政权力的政府机关以及其他依法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各种行为。
1.主体。此处的行政机关是指除国务院之外的任何政府机关。
2.行为方式及其要件。
(1)地区封锁。我国反垄断法第33条至第35条规定了地区封锁的三种表现形式:
第一,限制商品在地区间自由流通。这包括行政机关和其他依法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实施的下列五类行为:一是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施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二是对外地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商品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三是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四是设置关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运出;五是妨碍商品在地区间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
第二,排斥或限制招标投标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5条 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
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第三,排斥或者限制外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
(2)强制交易。反垄断法第32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3)强制经营者实施危害竞争的垄断行为。(略)
(4)制定含有限制竞争内容的行政法规、行政命令等。(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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