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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经济法第六章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法律责任

http://sifa.eol.cn  来源:考试吧  作者:  2015-08-21    

  错误登记的损害赔偿责任:依照《物权法》承担赔偿责任。

  (1)登记机构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

  (2)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2.伪造变造证书的法律责任:

  (1)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或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收缴;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3.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

  登记机构工作人员进行虚假登记,损毁、伪造不动产登记簿,擅自修改登记事项,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登记机构、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泄密和不当使用信息的责任

  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或个人违反国家规定,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或利用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进行不正当活动,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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