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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司考司法制度和法律道德大纲增删情况

http://sifa.eol.cn  来源:  作者:  2007-06-08    

  二、公证程序

  因为去年司法部发布了《公证程序规则》,今年大纲和教材增加了相应的内容。考生重点掌握:

  (一)不予办理公证:申请事项不真、不合法或者有争议

  1.不予办理公证的情形。

  公证法第3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公证: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

  (2)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

  (3)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

  (4)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

  (5)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6)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

  (7)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

  (8)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

  (9)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

  2.不予办理公证的处理:

  (1)承办公证员写出书面报告,报公证机构负责人批准;

  (2)不予办理公证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3)根据不予办理公证的原因及责任,部分或者全部退还公证费。

  (二)终止公证:办理公证已经没有必要或者不应当继续办理

  1.终止公证的情形。

  按照《公证程序规则》第50条的规定,公证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公证:

  (1)因当事人的原因致使该公证事项在6个月内不能办结的;

  (2)公证书出具前当事人撤回公证申请的;

  (3)因申请公证的自然人死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不能继续办理公证或者继续办理公证已无意义的;

  (4)当事人阻挠、妨碍公证机构及承办公证员按规定的程序、期限办理公证的;

  (5)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注意比较不予办理公证与终止公证的情形不同,前者一般是因为公证内容的原因,后者主要是因为当事人的原因。注意,不交公证费是不予办理公证而不是终止公证。

  2.终止公证的处理:

  (1)承办公证员写出书面报告,报公证机构负责人批准;

  (2)终止公证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3)根据终止公证的原因及责任,酌情退还部分公证费。注意,不存在退还全部公证费的情形,这里与不予办理公证不同。

  (三)特殊公证的特殊程序

  1.现场监督类:招标投标、拍卖、开奖等现场监督

  (1)2人共同办理;

  (2)现场宣读公证词,并在宣读后7日内将公证书发送当事人。特殊注意,公证书自宣读公证词之日生效;

  (3)现场发现违法情况,立即要求当事人改正,当事人拒不改正的,应当不予办理公证。

  2.办理遗嘱:

  (1)2人承办;

  (2)全程参与,特殊情况只能由1人办理,则需请1名见证人,见证人要在询问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3.保全证据公证:

  (1)2人承办,亲自外出办理;

  (2)发现当事人以违反手段取得证据的,不予办理公证;

  4.出具执行证书:

  (1)前提: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经过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债权文书;

  (2)要求:执行证书在执行期限内出具,写明申请人、被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和期限。

  5.公证调解:

  (1)前提:经过公证的事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经过调解达成新的协议并申请公证;

  (2)调解不成,告知当事人起诉或者仲裁。


  (万国学校司考教研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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