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视频访谈:解读劳动法 给你维权的力量
http://sifa.eol.cn 来源: 作者:中国教育在线 2010-03-11 大 中 小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这里是中国教育网、中国教育在线联合推出的教育人会客厅系列访谈节目,本次节目的当中将结合3·15消费者权益日推出《3·15—教育维权大讲堂》。同时也会根据历年的司法考试邀请司法专家解决如何备考2010年的司法考试,希望广大备考2010年的考生敬请关注我们的节目。坐在中间的这位就是黄建军,黄老师,是中国社会科学院的法学博士,现在也是司法学院的副教授,坐在旁边的这位就是宋工,宋老师也是北京大学的法学博士,政法英杰司法辅导专家。
主持人:首先问二位一个问题,因为这次我们谈论主要的话题就是解读劳动法,给大家一些维权的力量,首先问二位什么是劳动法?
黄建军:按照我的一种观点,咱们在定义上也给了一种观点,调整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之间,他们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这样一系列法律规范。我认为应该把与劳动者有关的法都放入部门法的范围,这样反而更能够突出劳动者权利的保护。
宋工:说起劳动法,最起码是两个方面,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就黄建军讲的还有一些其他的关系的,一般理论上认为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狭义的就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广义的就是把一些工会组织包括进来,但是还是没有脱开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就是和劳动关系密切相关的社会关系,不管是包括进来或者不包括进来,都是劳动法而无法避开的问题。
主持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需要签订一个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怎么下的定义?
黄建军:是强调主体之间,通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单单说的书本上的定义,确定你要从社会的角度分析的话,确实要把握劳动者和用工单位在劳动过程,但是怎么确定他们的权利义务,确定哪些权利义务,怎么把握,很明显就落实劳动合同法达成一个协议,双方不要反悔,既然确定这样权利义务就要维持,最终让社会走向和谐,劳动者和用工单位的和谐。劳资双方的和谐。
主持人:是不是所有用人单位和被雇佣者都适用?
宋工:在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中,做了比较明确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这种的话可以不定义书面的劳动合同。
黄建军:它可以口头,书面和口头结合都可以的,非全日用工可以按照口头协议把握,劳动合同还是存在的,不是书面的方式,但是劳动合同确定存在,确定权利和义务这是可以的。即便是口头让你做一件事情,做这样的一个装修的一个工程,我用你这个人,很明显也是涉及到权利和义务的个体,确定好。可能书面的要求和非书面的要求不用过多要求,合同是肯定存在的。
宋工:刚才劳动合同法里边极少属于例外的事情,因为非全日制用工相当于临时工,每天四小时以内,每周是多少个小时以内,这种就比较灵活的方式是唯一的例外,其他各种形式的用工,哪怕只用一天,只要正常的用工都应该签订书面的合同,就叫劳动合同。
主持人:下面我们问宋老师一个问题,在什么情况下劳动合同终止是违法的?
宋工:关于劳动合同的终止就是解除和终止,实际上是劳动合同法里边的第四章的内容,整个叫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这个在劳动法里还是比较多的,并且这个情形非常多,那么我具体的来说一下。
解除有三种情况,一种是劳动者的解除,另外一种是企业解除,就是用人用工单位要解除的,还有一种是双方协商都同意解除。劳动合同法36条,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 37条是劳动者解除的条件。劳动者这个解除合同是需要提前30日书面通知这是正式用工期,如果试用期,是三日通知劳动者,可以解除。在一种情况下,是用人单位有过错,就相当于你刚才说的违法解除,一方有违法的情况,另外一方行使自己的权利来解除这个合同。
劳动合同法38条,实际上明确的说出几种状况,就是用人单位有过错的情况下。一种是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第二种是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第三种情况是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第四种情况是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的权益。国家劳动法有一部分,劳动要有一些基本的条件基本的标准,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这个规定那就属于这个情况。
第五种情况是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趁人之危,在对方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按照民法通则来说这就是无效。那么还有一些法定的情况也有可能,那么还需要说一点就是如果用人单位是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者是在生产中或者在劳动者过程中违章指挥,强令进行一些高风险作业对劳动者的人身造成有可能的威胁的,那么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合同,就不需要事先告知单位,以上就是说的用人单位有过错的包括一些违法的行为,劳动者可以行使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黄建军:劳动合同的解除,按照要求来说把协商解除作为第一部分,在这基础上我们还可以把单方解除列出来,第一是由劳动者单方来解除,第二种我们所说的用工单位来单方解除,提前通知解除包括两种,第一种在试用期提前三天没问题的,可以解除。试用期在三天时间告诉你我不走了,不是试用期提前三天也可以解除,关于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解除,还有一种随时通知解除,怎么来把握?在咱们书上也表述了一个模式。随时通知解除,一个是提前第二个是随时。
随时通知解除,也是通知,随时通知是一种模式,在这种情况下主要有这么几种,比如说没有缴纳社保,包括后面将提到一个没有足额按时缴纳工资,都放到这个范围里,这是我们把握的一个内容。我们可以分为两项,要是强迫或暴力胁迫,还有一种我们所说的强令冒险作业,这是劳动者单方解除。用工单位包括四种,比较麻烦一点,咱们说包括提前,提前30日,或者说不用30日,支付他工资这是让他走人,这是也是可以的,书上指的是,如果在劳动合同上发现劳动者存在不适应,不能够胜任工作,或者调整工作单位仍不能胜任工作,这种情况可以让他走,还有一种,书上给了一种模式,因患病,非因公负伤,这时候工作期满了,这样也可以让他走。其中单方解除,提前通知解除的时候还有一种,就是我们前边提到一个叫形式变迁,别的我们不用过多的来去过多的把握,这是第一类,那么还包括我们后面的一系列内容,这里面时间的关系我就不详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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