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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政府修例禁止不良营商手法

http://sifa.eol.cn  来源:  作者:中国教育在线  2013-08-07    

  《2012年商品说明(不良营商手法)(修订)条例》于去年7月17日获香港立法会通过,并于2013年7月19日起生效。该条例的修订主要针对不良营商手法,提出具预防惩戒性的规定,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陈振宁

  香港原有《商品说明条例》,但该条例被学界及社会一直认为尚有提升保障消费者权益的空间。例如,该条例禁止任何货品作虚假商品说明,但这并不适用于服务。尤其是近年来,有不少报道指出,多个服务业如美容、饮食等行业均出现不良营商手法。2012年,港消费者委员会共接受了27000多宗投诉,当中涉及营商手法的有3760宗,所占比例不少。因此,港府决定重新修订该条例。《2012年商品说明(不良营商手法)(修订)条例》于2012年7月17日获立法会通过,并于2013年7月19日起生效。

  禁止不良营商方式

  修订条例包括以下内容:一是禁止某些不良营商方式,例如误导性遗漏、具威胁性的营业行为、诱饵式广告宣传、先诱后转销售行为及不当接受付款;二是扩大该条例的适用范围,禁止消费服务交易中作虚假商品说明;三是扩大货品商品说明的定义,指出商品说明是以任何方式就任何货品或货品任何部分作出直接或间接的显示;四是设立一项民事遵从为本的机制,以鼓励商户遵从法例及制止怀疑涉及不合法例的手法。如果执法机关认为某商户曾作出、正在作出或相当可能会作出法例所禁止的不良营商手法,则可以要求商户作出停止有关手法的承诺书。当执法机关接受商户作出的承诺,便不可就该承诺所关乎的事宜展开或继续进行调查,或就该事宜在法庭提起或继续法律程序。

  必须指出,如果商户严重违反该条文,比如其行为持续了一段时间或涉及连续针对同一受害者或同一群受害者;缺乏悔意;在调查期间妨碍执法机关采取合法行动等,则执法机关可对商户提出刑事检控,而不接受承诺。

  因触犯该条例而被定罪,最高可处以50万元罚款及五年监禁。该条例的主要负责执行机构是香港海关。当涉嫌违例的事项,根据《电讯条例》或《广播条例》与提供电讯服务或广播服务有关,则由通讯事务管理局管处理。海关与通讯事务管理局之间已有谅解备忘录,以协调双方的职责分工、移交个案或联合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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