酷暑到来,许多劳动者面临高温作业的问题。随着去年6月1日起广东出台实施《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高温津贴举证责任由个人转变为用人单位,越来越多的劳动者高温津贴的请求已得到司法支持。日前,东莞市清溪镇一间印刷公司就在一宗劳动争议诉讼中,因未能证明工人在33℃以下作业被判支付高温津贴。
杨某于2009年12月入职东莞市清溪镇某印刷公司,担任切纸部作业员一职。2012年12月,杨某正式离职。离职时,杨某与公司因工资结算等问题发生劳动争议,其诉至东莞第三法院,同时提出了支付2010年至2012年三年的夏季高温津贴2250元的诉讼请求。
杨某诉称,在公司工作三年期间,一直在一楼简陋铁皮房的切纸部工作,该铁皮房直接被暴晒,无空调等有效防暑降温设施,室温超过33度属于高温作业,公司应自每年的6月至10月按每月150元的标准向其发放高温津贴。
而印刷公司则表示,杨某是处于室内工作,且在室内有安装风扇等降温设备,其并未达到高温津贴的条件。
“印刷公司应对杨某从事高温作业的情况负举证责任。”东莞第三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双方确认杨某的作业场所安装了风扇和喷淋设备,但印刷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杨某作业场所的温度在33℃以下,且杨某亦认为风扇和喷淋设备不足以使作业场所的温度降至33℃以下,故对印刷公司主张不予采信。杨某于2012年12月25日提起劳动仲裁,故法院依法核算其2010年12月26日至2012年12月18日期间的高温津贴。
由于印刷公司不能举证证明杨某从事高温作业的情况,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法院最后判令印刷公司向杨某支付2011年度和2012年度6月至10月的高温津贴共计1500元。
该案主审法官肖志锋介绍,2007年6月8日,我国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让高温津贴重新进入人们视野。但是,《通知》不是规范性依据,各省级部门没有及时制定具体标准。因此,劳动者诉请用人单位支付高温津贴,不但依据不足,且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劳动者还需证明其在高温天气露天作业或高温场所工作。
2012年6月1日,广东正式实施《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其中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情况及高温津贴发放情况,并至少保存二年。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情况以及高温津贴发放情况,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此后,广东的司法实践参照运用该规定,将从事高温作业情况和高温津贴发放情况的举证责任分给用人单位。
按照以上规定,现今劳动者请求高温津贴,更易获得司法支持。肖志锋说,“2009年至2012年上半年,东莞第三法院受理涉及高温津贴的案件中无一例获得支持。从2012年下半年起受理的3宗涉及高温津贴的案件,劳动者的高温津贴请求均获得了支持。”
对此,肖志锋建议用人单位要加强证据保存意识,要在日常记录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情况及高温津贴发放情况,并且应将该记录保存二年。否则,用人单位面对劳动者请求高温津贴的诉讼时,就会因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