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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擅改孩子姓氏未获法院支持

http://sifa.eol.cn  来源:  作者:法制网  2013-08-09    

  在法院审理的离婚案件中,除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以及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外,未成年子女的姓氏也常常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近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六师芳草湖垦区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女方在离婚后擅自更改孩子姓名而产生的姓氏纠纷案。
  李某与王某于2003年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儿王某某。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但由于王某嗜酒成性,醉酒后经常摔打东西,甚至殴打李某。李某不堪其苦,于2012年8月起诉至芳草湖垦区法院,要求与王某离婚。
  法院判决李某的女儿王某某归李某抚养,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50元。为了忘却那段过去,李某决定更改女儿的姓氏。2013年3月,李某未经王某同意,擅自到当地派出所将女儿的名字改为李某某,并在幼儿园及日常生活中让女儿使用李某某这个名字。
  王某得知此事后十分不满,认为前妻未经自己同意擅自更改女儿的姓氏,侵犯了自己的监护权,要求李某恢复孩子的原姓氏,但遭到李某拒绝。王某遂向芳草湖垦区法院起诉,要求恢复孩子的姓氏。
  法院审理后认为,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除双方协商一致或子女成年后自己决定外,一方不得擅自更改子女的姓名。既然王某某已经随了父亲的姓,未经王某同意李某就不得擅自更改,法院遂依法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判决李某将女儿姓氏由李恢复为王。
  法官说法:
  审理此案的法官说,《婚姻家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这是我国法律对子女姓氏问题作出的专门规定,充分体现了男女平等、夫妻平等的原则。但是《婚姻家庭法》并未规定父母一方可以将子女的姓氏随意更改。
  《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从中可以看出,决定姓名的权利最终属于自然人本人,前提条件是其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在变更姓名时,必须得到监护人的同意,所以,任何一方监护人变更子女姓名时,都要征得对方的同意。也就是说,只有孩子的亲生父母均同意,方可变更其姓氏,李某未经王某的同意,擅自更换女儿姓名的行为是欠缺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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