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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分析06民诉法与仲裁法重点内容及特点

http://sifa.eol.cn  来源:  作者:  2006-07-18    

一、民事诉讼法重点内容及特点分析

    综观统一司法资格考试中民事诉讼法的试题,我们可以看出,民事诉讼法部分侧重于考查以下几部分内容:

    1、管辖部分

    (1)地域管辖。第一、一般地域管辖。确定一般地域管辖时,以被告所在地管辖为原则,以原告所在地管辖为例外,但是需注意当事人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经常居住地的适用优先于住所地的适用。第二、特殊地域管辖。注意理解规律:一是除因海难救助费用与共同海损引起的案件外,其余案件被告住所地均有法定管辖权;二是密切联系是确定特殊地域管辖的重要原则。第三、专属管辖。重点注意涉及不动产专属管辖的判断,涉及不动产的案件还可能是合同纠纷、侵权纠纷或者继承遗产纠纷等。

     (2)裁定管辖。第一、移送管辖。注意两点:一是移送管辖的次数,只能一次;二是管辖恒定,即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与行政区域变更的影响。第二、指定管辖。注意需要指定管辖的具体情形以及有权指定管辖的法院,即除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由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以外,其余均由自己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第三、管辖权异议。注意两种第三人均无管辖异议权,因为他们是本案的当事人,但不是本诉的当事人。

   2、诉讼参加人部分

   这部分是民事诉讼法中重要而又理论性较强且较难的部分,考生不仅要掌握法律,尤其是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而且还应掌握相关的理论问题。

   (1)原被告的确定。在以民事法律关系为基点确定原、被告的前提下,注意法人与分支机构、法人与责任人、雇主与雇工、冒用法人名义等特殊情况下原、被告的确定。尤其是确定被告时不能一味以是否承担民事责任为依据,因为在民事诉讼中不能忽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民事责任问题。另外,还要注意非民事权利主体成为独立的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情况,如死者的近亲属、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遗产管理人与遗嘱执行人、清算组、其他组织等,在其他组织中尤其要注意合伙组织作为当事人的具体情况。

   (2)共同诉讼人。在必要共同诉讼中,除掌握司法解释的规定外,还应重点掌握以下几点:第一、诉讼标的共同,即权利义务关系共同性的形成原因,具体包括:一是特定身份关系;二是连带责任与连带债权;三是共同侵权行为与共同危险行为引起的;四是内部合同关系引起的。此外,还需注意必要共同诉讼人的追加以及必要共同诉讼人之间的内部关系,即其中一人的行为经其他人同意对其他人有效。在普通共同诉讼中,主要是要注意普通共同诉讼形成后,并未改变每一个共同诉讼人的独立性,该独立性表现为行为独立、特殊情形独立以及法院对案件的处理结果独立。

   (3)第三人。第一、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理解其在参加之诉中的原告地位以及本诉与参加之诉的独立性。第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理解其诉讼权利,主要是两点:一是无权行使的诉讼权利,即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与申请撤诉。二是附条件行使的诉讼权利,即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否享有上诉权以及对调解的同意权及调解书的签收权均取决于其是否直接承担民事责任。

   (4)诉讼代表人。主要侧重其在诉讼中的权利。

   (5)诉讼代理人。侧重于诉讼代理人的范围及其代理权限。

   3、诉讼证据

   诉讼证据部分应当注重证据理论中的以下问题:一是证据的构成要件,特别是对民事诉讼中非法收集证据的排除适用;二是证据的种类与分类,其中证据的种类侧重各种证据之间的鉴别,而证据分类部分则应侧重其效力及相互之间的关系;三是证明对象,应当掌握需要证明的事实和无需证明的事实范围;四是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尤其是举证责任的倒置情形及其具体举证内容。

   4、审判程序

   审判程序主要集中考查诉讼案件的审判程序,即一审程序、二审程序与审判监督程序。一审程序主要集中于普通程序中的起诉与受理以及特殊情况的处理;二审程序主要集中于上诉的提起以及上诉案件的审理与裁判;审判监督程序主要集中于法院审判监督权的行使、检察院法律监督权的行使以及当事人申请再审权行使中的有关问题。

   5、其他审判程序

   对于其他审判程序的考查主要集中于各类程序中的特殊程序问题,如督促程序中的支付令的申请及其异议,公示催告程序中公示催告的对象、申报权利以及除权判决的作出,破产程序的适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中的管辖、期间、财产保全等问题。

   6、执行程序

   执行程序的内容主要集中考查执行程序一般规定以及执行措施中的相关内容,在执行程序一般规定中,主要涉及执行异议、执行管辖、执行担保、执行和解、执行承担;而对执行措施的考查主要是各种措施的特殊程序问题。

   7、其他诉讼制度,如财产保全、先予执行、法院调解。

二、仲裁法重点内容及特点分析

   综观统一司法资格考试中仲裁法的试题,我们可以看出,仲裁法侧重于考查以下几部分内容:

   1、仲裁范围与仲裁法原则

   在仲裁范围中,主要考查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事项;在仲裁法原则中,重点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仲裁独立原则以及一裁终局原则。

   2、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是历年资格考试中的重点考试内容,主要集中考查仲裁协议的内容与法律效力,例如一项有效仲裁协议应当具备哪些法定内容,仲裁协议有效成立后,如何理解对当事人、法院以及仲裁机构产生的相应约束力问题,仲裁条款效力的独立性如何理解与运用等问题,都往往较容易成为考试的题点。

   3、仲裁程序

   由于仲裁程序与民事诉讼程序基本相似,因此,考试中主要集中考查仲裁程序中的特殊之处,如仲裁庭的组成、仲裁中财产保全与证据保全的程序、仲裁中的和解、调解与仲裁裁决的作出等问题。

   4、仲裁裁决的撤销与不予执行

   仲裁裁决的撤销与不予执行问题涉及仲裁制度与民事诉讼制度的联系,往往成为历年资格考试中的主要内容,一般集中于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权的行使、法定情形的具体规定以及各种情形之间的比较、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申请的处理以及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如何行使其权利这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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