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教育在线 中国教育网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2012年司法考试民法学笔记(第三十二章)

http://sifa.eol.cn  来源:  作者:  2012-05-09    

  第三十二章:特殊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无预测题)

  第一节:职务侵权的民事责任

  一、职务侵权民事责任的概念和归责原则

  〔职务侵权民事责任〕又称国家赔偿责任,是指由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国家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受害人不必证明行为人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便可主张国家赔偿责任的成立,而致害人也只能举证证明是由受害人的故意或第三人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等而抗辩。可见我国的职务侵权的民事责任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

  二、职务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1、行为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行为主体的行为必须是执行职务或行使职权中的行为。

  3、致害行为必须是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      

  4、致害行为必须上国家依法应对其负赔偿责任的行为。

  三、国家赔偿责任

  1、国家赔偿责任的主体和赔偿义务机关:

  国家赔偿责任的主体是国家。赔偿义务机关是:

  (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职务侵权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职务侵权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4)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职务侵权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5)赔偿义务机关被撤消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的,撤消该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惊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6)行使国家侦察、检查、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权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国家求偿权及其行使条件

  〔国家求偿权〕又称国家追偿权,是指国家赔偿义务机关在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以后,代表国家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国家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权利。行使须具备的条件有:

  (1)必须在国家赔偿责任已被确认并且赔偿义务机关实际履行了赔偿义务以后行使。

  (2)国家工作人员或受托的组织或个人对引起国家赔偿责任必须存在着故意或重大过失。

  (3)求偿的范围必须以赔偿义务机关实际支付的赔偿金额为限。

  3、国家赔偿责任的方式及经费来源

  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或恢复,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的损害,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即从国库支出。

  4、国家赔偿责任的诉讼时效:自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2年内。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

编辑推荐: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及参考答案
试卷 2016 2015 2014 2013 2012 2011
卷一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卷二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卷三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卷四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更多试题及答案请单击查看>> 司法频道>>
国家司法考试报考指南
司考简介 考试内容 报名条件 报名时间 考试时间
报名程序 授予资格 答案异议 成绩查询 合格分数线
港澳台报名事宜 考试大纲 历年真题 案例分析 经验交流
法理学 宪法 法制史 经济法 刑法 行政法 刑事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民法 商法 卷四综合 司考问答 复习指导

分享到 更多

收藏此页     我要打印  我要纠错

免责声明:

① 凡本站注明“稿件来源:中国教育在线”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本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站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中国教育在线”,违者本站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站注明稿件来源为其他媒体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站转载出于非商业性的教育和科研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联系。

内容推荐
推荐阅读
eol.cn简介 | 联系方式 | 网站声明 | 京ICP证140769号 | 京ICP备12045350号 |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0236号
版权所有 北京中教双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EOL Corporation
Mail to: webmaster@eol.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