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司法考试民法学笔记(第三十二章)
http://sifa.eol.cn 来源: 作者: 2012-05-09 大 中 小
第三十二章:特殊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无预测题)
第一节:职务侵权的民事责任
一、职务侵权民事责任的概念和归责原则
〔职务侵权民事责任〕又称国家赔偿责任,是指由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国家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受害人不必证明行为人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便可主张国家赔偿责任的成立,而致害人也只能举证证明是由受害人的故意或第三人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等而抗辩。可见我国的职务侵权的民事责任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
二、职务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1、行为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行为主体的行为必须是执行职务或行使职权中的行为。
3、致害行为必须是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
4、致害行为必须上国家依法应对其负赔偿责任的行为。
三、国家赔偿责任
1、国家赔偿责任的主体和赔偿义务机关:
国家赔偿责任的主体是国家。赔偿义务机关是:
(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职务侵权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职务侵权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4)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职务侵权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5)赔偿义务机关被撤消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的,撤消该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惊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6)行使国家侦察、检查、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权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国家求偿权及其行使条件
〔国家求偿权〕又称国家追偿权,是指国家赔偿义务机关在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以后,代表国家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国家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权利。行使须具备的条件有:
(1)必须在国家赔偿责任已被确认并且赔偿义务机关实际履行了赔偿义务以后行使。
(2)国家工作人员或受托的组织或个人对引起国家赔偿责任必须存在着故意或重大过失。
(3)求偿的范围必须以赔偿义务机关实际支付的赔偿金额为限。
3、国家赔偿责任的方式及经费来源
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或恢复,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的损害,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即从国库支出。
4、国家赔偿责任的诉讼时效:自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2年内。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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