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司法考试《二卷》刑法章节重点第二十章(2)
http://sifa.eol.cn 来源:考试吧 作者: 2015-07-06 大 中 小
第二节 战时危害国防利益的犯罪
一、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第376条第1款)
(一)概念
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是指预备役人员战时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战时预备役人员的征召和军事训练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预备役人员在战时拒绝、逃避征召或军事训练,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构成的时间只能在战时。情节严重是指因拒绝、逃避征召或军事训练影响军事任务完成产生恶劣影响的;经多次教育仍拒绝、逃避征召或军事训练的;多人伙同拒绝、逃避征召或军事训练的;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征召或军事训练的等。
3、犯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能由预备役人员所构成。
4、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自己作为预备役人员应被征召或进行军事训练,而予拒绝或逃避。
二、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
(一)概念
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是指公民战时拒绝、逃避服兵役,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特征
1、 1、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战时兵役制度;
2、 2、 客观方面表现为公民战时拒绝、逃避服兵役,情节严重的行为;
3、 3、 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在战时有义务服兵役的人员;
4、 4、 主观方面是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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