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司法考试《二卷》刑法章节重点第十七章(4)
http://sifa.eol.cn 来源:考试吧 作者: 2015-07-06 大 中 小
第四节 侵犯名誉、人格的犯罪
一、侮辱罪
(一)概念
侮辱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损害他人的人格尊严,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权和名誉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损害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
二、诽谤罪(第246条)
(一)概念
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以损害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权和名誉权;
3、客观方面表现为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以损害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
(三)认定
1、区分诽谤罪与侮辱罪的界限。相同之处在于侵犯的客体都是他人的人格权、名誉权;主观上都是故意。区别在于行为手段不同。
2、区分诽谤罪与诬告陷害罪的界限。相同之处在于客观上都有捏造事实的行为;主观上都是故意。区别在于所捏造事实的性质不同和犯罪目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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