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司法考试刑法分则第九章:玩忽职守罪
http://sifa.eol.cn 来源:考试吧 作者: 2015-08-21 大 中 小
(一)概念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2、客观方面表现为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所谓玩忽职守,是指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不履行是指行为人应当履行且有条件、有能力履行职责,但违背职责而不履行,其中包括擅离职守的行为;不正确履行是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职责规定,马虎草率、粗心大意。因此,玩忽职守主要表现为不作为。玩忽职守行为只有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的失后果,即造成1人死亡,3人重伤、10人轻伤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才构成犯罪,并且其玩忽职守行为与上述后果的发生有着因果联系。
3、犯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可以由过失构成,也可以由间接故意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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