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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卷三》民法讲义:附条件、附期限

http://sifa.eol.cn  来源:中国教育在线  作者:来源网络  2013-11-26    

  (一)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以将来不确定的事实发生或不发生作为法律行为生效或失效的限制条件的法律行为。

  1.条件的限制:(1)意定性(非法定);

  (2)不确定性(可能成就);

  (3)合法性。

  2.条件的类型:

  (1)延缓条件:条件满足——行为生效

  & 解除条件:条件满足——行为失效

  (2)积极条件与消极条件

  3.条件的拟制:对当事人恶意的制约

  (1)不正当促成条件成就——视为条件不成就

  (2)不正当阻止条件成就——视为条件已成就

  【例题·单选题】甲打算卖房,问乙是否愿买,乙一向迷信,就跟甲说:“如果明天早上7点你家屋顶上来了喜鹊,我就出10万块钱买你的房子。”甲同意。乙回家后非常后悔。第二天早上7点差几分时,恰有一群喜鹊停在甲家的屋顶上,乙正要将喜鹊赶走,甲不知情的儿子拿起弹弓把喜鹊打跑了,至7点再无喜鹊飞来。关于甲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08-3-6)

  A.合同尚未成立       B.合同无效

  C.乙有权拒绝履行该合同   D.乙应当履行该合同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附延缓条件合同的效力。

  选项A、B错误。甲、乙约定“如果明天早上7点甲家屋顶上来了喜鹊,乙就出10万块钱买甲的房子”,此约定属于附延缓条件的合同。虽然乙主观上有阻止条件成就的意思,但是乙还没有实施阻止行为时,甲不知情的儿子把喜鹊打跑了。因此,甲、乙约定的条件没有成就,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虽然成立了,但因条件未成就而未生效。但要注意,合同未生效不同于合同合同无效。

  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因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未生效,所以乙有权拒绝履行。

  (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以将来确定发生的事实作为限制法律行为效力的法律行为。

  1.期限与条件的比较:是否具有不确定性。

  * 条件具有不确定性;期限一定会到来。

  2.期限的种类:始期(延缓)、终期(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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