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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司法考试合同法分则:租赁合同解除权

http://sifa.eol.cn  来源:考试吧  作者:  2015-08-25    

  归纳:租赁合同之解除权

  1、出租人的解除权。

  (1)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合同法219条)

  (2)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司法解释第7条)

  (3)责任转租(合同法224条,司法解释第14条)

  (4)未付或延付租金(合同法227条)

  (5)不定期租赁之随时解除权(合同法232条)

  2、承租人的解除权

  (1)出租人拒不交付租赁房屋(合同法216条)

  (2)租赁房屋因意外全部或者部分毁损(合同法231条)

  (3)不定期租赁之随时解除权(合同法232条)

  (4)租赁房屋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时的随时解除权(合同法233条)

  (5)因法律原因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司法解释第8条)

  (6)一房数租时,未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享有解除权(司法解释第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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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 2016 2015 2014 2013 2012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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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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