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三卷》商法讲义:公司的成立
http://sifa.eol.cn 来源:中国教育在线 作者:来源网络 2013-11-26 大 中 小
公司成立是指已经具备了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完成设立程序,由主管机关发给营业执照而取得公司主体资格的一种法律事实。两者的区别为:
1、发生的阶段不同。公司成立是公司依法设立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公司的成立日期为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公司的成立与公司的设立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公司的设立是公司成立的前提条件,公司的成立是公司设立的法律后果。
2、行为的性质不同。设立行为以发起人的意思表示为基本要素;而公司的成立以主管机关颁发营业执照为要素。
3、法律效力不同。公司在设立中,不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对内对外关系一般视为合伙,由行为人对设立行为负连带责任;公司成立使公司成为独立的主体,其行为由公司自己来承担。
4、解决争议的法律依据不同。设立过程中的争议法律|教育网和纠纷,一般依照发起人之间订立的协议解决,而成立过程中和登记机关的争议 ,一般通过行政方法解决。
设立原则
1、自由设立,又称放任设立。是指国家对公司的设立不加任何法律限制,无须办理任何手续,公司就可以成立。
2、特许设立。是指公司的设立要经过国家元首的特别许可或国会的特别法令。
3、核准设立。是指公司设立必须具备法定条件,并且需要经过审批机关的审查批准。
4、准则设立。是指公司的设立只要符合国家公司立法所规定的条件,经专门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就可以成立公司。
设立效力
1、公司设立完成
(1)一般效力
(2)设立中公司的法律地位
(3)发起人的责任
①资本充实责任
②损害赔偿责任
2、公司设立失败
(1)设立失败的含义
(2)发起人的责任
①连带赔偿责任
②对已收股款的返还责任
3、公司瑕疵设立
(1)公司瑕疵设立的含义
(2)我国的公司瑕疵设立制度
设立方式
1.发起设立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足。缴足全部注册资本总额的一种设立方式。
2.募集设立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可以不认足全部注册资本总额,但必须认购注册资本总额一定比例以上。其余部分可以向公众公开募集的一种设立方式。
编辑推荐: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及参考答案 | ||||||||||||||||||||||||||||||||||||||||||||||||||||||
|
||||||||||||||||||||||||||||||||||||||||||||||||||||||
国家司法考试报考指南 | ||||||||||||||||||||||||||||||||||||||||||||||||||||||
司考简介 | 考试内容 | 报名条件 | 报名时间 | 考试时间 | ||||||||||||||||||||||||||||||||||||||||||||||||||
报名程序 | 授予资格 | 答案异议 | 成绩查询 | 合格分数线 | ||||||||||||||||||||||||||||||||||||||||||||||||||
港澳台报名事宜 | 考试大纲 | 历年真题 | 案例分析 | 经验交流 | ||||||||||||||||||||||||||||||||||||||||||||||||||
法理学 | 宪法 | 法制史 | 经济法 | 刑法 | 行政法 | 刑事诉讼法 | 行政诉讼法 | |||||||||||||||||||||||||||||||||||||||||||||||
民事诉讼法 | 民法 | 商法 | 卷四综合 | 司考问答 | 复习指导 |
免责声明:
① 凡本站注明“稿件来源:中国教育在线”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本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站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中国教育在线”,违者本站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站注明稿件来源为其他媒体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站转载出于非商业性的教育和科研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