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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司法考试宪法第四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http://sifa.eol.cn  来源:考试吧  作者:  2015-08-19    

  一、国家主席的性质和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是我国的国家元首,是我国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内对外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

  二、国家主席的产生和任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具体程序是:首先由全国人大会议主席团提出国家主席和副主席的候选人名单,然后经各代表团酝酿协商,再由会议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候选人名单,交付大会表决,由大会选举产生国家主席和副主席。

  在我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45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国家主席、副主席的任期同全国人大每届任期相同,都是5年,且连续任职不超过两届。

  三、国家主席的职权

  国家主席一般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行使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①公布法律,发布命令。

  ②任免国务院的组成人员和驻外全权代表。

  ③外交权。

  ④荣典权。

  四、国家主席职位的补缺

  主席缺位时,由副主席继任。副主席缺位时,由全国人大补选。主席、副主席缺位时,由全国人大补选;在补选之前,暂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代理主席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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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 2016 2015 2014 2013 2012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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