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模拟试题及答案(7)
http://sifa.eol.cn 来源:考试吧 作者: 2015-02-23 大 中 小
马某与赵某系生意上的朋友。2002年7月8日,两人在饭店喝酒,马某说起现在生意难做,不讲信义的人越来越多。赵某随声附和。一向爱开玩笑的马某说:“老兄,凭咱们的关系,我就给你张借条玩玩都放心。”马某随即写了“今借赵某人民币6 000元”的字条,签署自己的姓名后放在饭桌上。不料,几日后,马某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状,方知赵某竟以该借条为据将他起诉到了法院,要求他偿还借款6 000元。法院审理后认为,马某向赵某出具了借据,又没有证据证明自己非出于真实意思表示,故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成立,支持赵某的诉讼请求。
材料2:在艺术界小有名气的陈鹏好心为朋友的亲戚签名,没想到朋友在签名上面打印出23万元的欠条,凭空生出无端巨债。而这位朋友却称陈鹏四年来一直向自己借钱,双方各执一词。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判定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判决陈鹏偿还借款23万。
请根据法理学的有关知识和原理,谈谈你对法院判决的认识。
【答案】上述两则案例中法院的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可以成立。
根据责任法定原则,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应当根据法律,而且只能根据法律。既然在法律上可以认定马某与赵某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因此马某、陈鹏作为债务人,应当对此承担法律责任。
司法机关以事实为根据,是指司法机关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只能以被合法证据证明的事实和依法推定的事实作为适用法律的依据。合法证据证明的事实可能与客观事实存在一定的差距.但是它属于法律认可的客观事实。既然上述两案中的证据证明了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自然被证据证明的债务人马某、陈鹏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的作用是有限的,不是万能的。法律是概括性规范,进行规范性调整,关注是各种情况的共性,可能会牺牲个案的正义。本案中证据证明的事实与客观事实是不同的,这说明了法的作用的局限性。但不能因为本案中个别正义未能实现而否认法院判决的合法性。
法律与道德是不同的。违反道德的行为不一定违法,甚至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法律只是把道德的最低要求转化为法律。材料中中,赵某、陈鹏朋友的行为是不道德的,但在法律上却是可以得到支持的。不能因为他们的行为不道德,而否认法院判决的合法性。
根据法治的权利保障原则,对公民权利自由的保护必须依法进行。马某、陈鹏在客观事实上,并非真正的债务人,但要保护马某、陈鹏的权益,必须有法律依据;既然马某、陈鹏不能根据法律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具借条非出于真实意思表示,那么其权益就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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