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司法考试刑事诉讼重点难点专题四
http://sifa.eol.cn 来源: 作者: 2006-07-19 大 中 小
专题四:管辖
(一)立案管辖:
1、 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
大部分案件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1) 贪污贿赂罪;
(2)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3)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
3、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1)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一共包括8种情况;
(3) “公诉转自诉”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而公安机关和检察院都不予受理,被害人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诉。
(二)审判管辖:
1、 级别管辖:确定的是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一审案件的分工,其具体情形为:
(1) 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法应由上级法院管辖的除外;
(2) 中级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应重点掌握:第一、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第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第三,外国人犯罪的案件。
(3) 高级法院管辖全省范围内的重大刑事案件。
(4)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第二,认为应当由自己管辖的案件。
(5) 管辖权的变通:上级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提审下级法院的案件;但是属于上级法院管辖的案件,不能交给下级法院审理。
2、 地域管辖: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法院管辖。如果被告人居住地的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
3、 专门管辖:
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特定的案件。
4、 管辖的变通:
(1) 管辖权的确定;几个同级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法院审判。
(2) 指定管辖:管辖不明、管辖权发生争议,上级法院可以指定其中一个法院管辖。
(3) 特殊情形时的管辖,具体参见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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