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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司法考试刑法考点:挪用公款罪

http://sifa.eol.cn  来源:  作者:来源网络  2013-03-11    

 【相关法条】

  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知识要点】

  法益是公款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以及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一)构成要件

  1.客观要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挪用行为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利用职务权力与地位所形成的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公款或特定款物的便利条件。

  挪用:未经合法批准或者违反财经纪律,擅自使公款脱离单位的行为。行为人使公款脱离单位后,即使尚未使用该公款的,也属于挪用。

  (2)行为对象:公款,包括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包括挪用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归个人使用的,挪用公有国库券(公款不等于现金)的,挪用金融凭证、有价证券用于质押,使公款处于风险之中的。

  (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①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②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③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其中“个人决定”相对于单位决定而言,凡不属于单位决定的就是“个人决定”。

  其中的“个人利益”,包括不正当利益与正当利益,包括财产性利益与非财产性利益(具体的实际利益,如升学、就业等)。为单位少数人谋取利益的,也属于“谋取个人利益”。

  【经典考题】(2010年卷二第20题)下列哪一情形不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A.国家工作人员甲,将公款借给其弟炒股

  B.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甲,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原工作过的国有企业使用

  C.某县工商局长甲,以单位名义将公款借给某公司使用

  D.某国有公司总经理甲,擅自决定以本公司名义将公款借给某国有事业单位使用,以安排其子在该单位就业

  解析: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含义几经变化,最后立法解释将其含义加以确定。立法解释的精神是将单位向单位借钱的情形排除出去,即单位向单位借钱的,不成立犯罪。凡是不属于单位向单位借钱的,将单位公款就挪用的,都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如果借款方是个人,出借方无论以什么名义挪用公款的情形;如果出借方是以个人名义挪用,借款方无论上个人还是单位的情形;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出借公款,谋取个人利益的(在本质上这种情形不属于单位向单位借钱)。

  A选项属于将公款挪用给自然人使用的情形,B选项属于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情形,C选项属于单位向单位借钱的情形(行为人没有谋取个人利益),D选项属于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情形。所以ABD三选项的情形属于而C选项不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本题正确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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