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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司法考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重要考点

http://sifa.eol.cn  来源:  作者:政法英杰  2010-06-03    

行政法

  一、行政法的原则

  (一)合理行政原则

  合理行政原则,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其核心含义是行政裁量决定应当具有理性基础,禁止武断专行和恣意妄为。

  合理行政主要包括以下三个原则:

  1、公平公正原则。指对待行政相对人要平等,不偏私、不歧视。

  2、综合考虑相关因素原则。指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和进行行政自由裁量时只能考虑符合立法授权目的的各种因素,而不得老驴其他无关因素。

  3、比例原则。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量权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必须符合法律目的,选择的具体措施应当是必要的,在可以采取多种方式来实现行政目的时,要选择对相对人损害最少的方式。

  二、 行政监察

  (一)概述

  行政监察是人民政府监督机关,对行政机关、行政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法律、行政命令、遵守纪律进行检查,处理违法违纪案件和公务员申诉的活动。监察机关的对象包括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所谓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以委任、派遣方式任命的人员,《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中将检查的对象扩大到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受委托组织及其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二)行政监察的专门措施

  1、责令在指定的时间和指定的地点解释说明

  监察机关有权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和指定的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但是不得对其实行拘禁或者变相拘禁,采取该措施,应当经县级以上监察机关领导人批准。

  2、建议暂停职务

  监察机关有权建议有权决定暂停执行职务的机关暂停有严重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被监察人员的职务活动。监察机关建议暂停职务的,应当制作监察决定书,并送达有权决定机关,有权决定机关应当在3日内作出决定。

  3、查询存款、提请冻结存款

  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时,经县级以上监察机关的领导人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必要时,可以提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依法冻结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

  三、行政组织与公务员

  (一)行政组织与行政主体

  行政组织是指以实现国家行政只能为目的,以行政职位为基本构成单位的组织。主要包括行政机关和行政机构。

  行政主体主要是指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承受行政法律后果的组织。包括行政机关和被授权的组织。与行政主体相对的概念是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利害关系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被授权组织

  被授权组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组织。被授权组织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被授权组织主要是非政府组织,常见的被授权组织有事业组织,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三)公务员的义务

  1、命令服从义务

  指公务员对于上级合法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服从和执行,对上级一般错误的决定和命令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撤销该决定的命令或决定,对于上级明显违法的决定和命令,有权也有义务拒绝服从和执行。

  2、在任兼职禁止义务

  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

  (四)公务员的处分

  1、处分种类

  (1)警告:不影响现有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

  (2)记过:不影响现有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以及工资档次

  (3)记大过:不影响现有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以及工资档次

  (4)降级:级别降低,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以及工资档次

  (5)撤职:撤去现职,按规定降低级别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以及工资档次

  (五)公务员的辞退

  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公务员不胜任现在的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等情形下,可以提出辞退,但是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工作能力,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和哺乳期内都不能被辞退。

  公务员辞退后可以领取辞退费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社也保险。

  四、抽象行政行为

  (一)概念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制定法律规范的行为,包括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法律冲突的解决方式

  1、如果发生冲突的法律规范是同一立法主体制定的,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

  2、如果发生冲突的法律规范是不同的立法主体制定的,分两种情形:

  (1)能够判断效力等级的,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

  (2)不能判断效力等级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来裁决

  五、行政许可

  (一)行政许可的设定事项

  1、通许可,主要是涉及到国家和社会公共安全问题的事项。

  2、特别许可,主要是涉及到合理有效的分配自然资源的事项

  3、认可,主要涉及到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和条件,资格的事项

  4、核准,直接关系到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的物质设备,需要通过特定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5、登记,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

  6、其他事项

  (二)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

  1、国务院的临时许可设定权

  国务院必要时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

  2、地方性法规的行政许可设定权

  3、省级政府规章的临时许可设定权

  该临时性许可只可实施一年。

  (三)行政许可的效力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依法可以撤销,但如果撤销行政许可,可能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都有权撤销,有权机关可以依职权或者依申请撤销行政许可。

  被许可人以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行政许可应当依法撤销,但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四)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

  1行政机关

  2被授权组织

  3受委托的行政机关

  (五)行政许可的听证程序

  1听证包括当事人申请听证和必须听证

  2听证的事项主要是与申请人有重大利益关系的事项或者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

  3要求听证的期限是被告知之后的5日内日

  4行政机关应当在20日之内组织听证

  5行政许可事项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许可决定。

  (六)行政许可的决定期限

  行政许可的据顶期限一般是20天,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天,行政许可采取集中办理或联合办理的,办理时间不超过45天,经本级政府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天。

  六、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的种类

  1、警告

  2、罚款

  3、没收手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

  6、行政拘留

  (二)行政处罚的设定

  1、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可以设定任何一种行政处罚

  2、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3、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4、部门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一定数量的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上限由国务院规定。

  5、地方政府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一定数量的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上限由省、直辖市、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规定。

  (三)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

  1、听证范围: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可以适用听证程序

  2、处罚决定的作出:由行政机关在听证结束后,依照一般程序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罚的决定

  (四)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

  1、罚款的收缴原则

  (1)分离原则:罚款的执行遵循行政处罚机关与收缴机构相分离的原则,当事人在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2、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

  (1)按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的数额在20元以下

  (2)按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的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罚款

  (3)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罚款:

  ①罚款决定发生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

  ②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有困难

  ③当事人提出要求,要求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

  3、罚款的强制执行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七、行政强制

  (一)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

  1、直接强制

  2、间接强制

  (1)代履行:指义务人逾期不履行义务,行政机关可以自己或者委托第三人代为履行,向义务人征收代履行费用。最典型的是违章建筑的拆除。

  (2)执行罚:指义务人逾期不履行义务,行政机关迫使义务人缴纳强制金以促使其履行义务。最典型的是税务中的滞纳金

  六、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信息公开主管部门举报,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八、行政复议

  (一)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

  1、内部行政行为

  2、行政调解

  3、行政仲裁

  (二)行政复议的参加人

  1、行政复议的申请人:是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必须是认为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

  2、被申请人: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授权组织,包括独立被申请人、共同被申请人、继续行使被撤销行政机关权力的行政机关,被授权组织,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

  3、行政复议第三人

  第三人是指同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参加行政复议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三人成立需要具备3个条件:

  (1)复议已经开始,但还没结束

  (2)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厉害关系

  (3)是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以外的其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行政机关。

  (三) 行政复议机关

  1、行政机构作为被申请人

  (1) 如果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为复议被申请人,复议机关有两个,即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和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

  (2)如果其他行政机构作为复议被申请人,直接管理该机构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2、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共同行为案件

  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共同充当行政复议机关。

  3、省以下垂直领导的部门作为被申请人,复议机关是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

  (四)行政复议前置

  1、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是最终裁决。

  2、当事人与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的,当复议前置。

  3、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案件

  4、国务院驳回专利申请案件

  5、对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地决定不服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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