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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司法考试卷三民事诉讼法章节精讲笔记(12)

http://sifa.eol.cn  来源:考试吧  作者:  2015-07-06    

  第十二章 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只使用于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

  简述不能使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答: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二、发回重审;

  三、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四、法律规定应当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使用建议程序进行审理的。

  普通程序审结案件的期限为6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案件的期限为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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