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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司法考试大纲劳动法内容变化解析

http://sifa.eol.cn  来源:  作者:政法英杰  2011-05-21    

  劳动法是历年司法考试中必考内容之一,今年也不会出现例外。随着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的出台,我们发现今年的劳动法考试内容出现了若干变化,考生朋友要对这些变化做到了如指掌的掌握。下面政法英杰司法考试中心特邀司法考试名家从社会保险问题、劳动争议当事人、劳务关系与劳务关系区分、举证责任、劳动协议的撤销、一裁终局的情形等六个方面做了若干分析和介绍。

  一、社会保险问题

  本解释第3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注意:社会保险的未办理,且不能补办可以成为请求用人单位赔偿的诉求。政法英杰司法考试中心搜集整理相关内容

  二、劳动争议当事人

  本解释第4条规定,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

  第5条规定,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以挂靠等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营业执照出借方列为当事人。胜己者,胜天下,政法英杰与您共胜司考!

  注意:明确第4条中当事人的可选择性,即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第5条中以挂靠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的,用人单位和营业执照出借方列为共同被告。

  三、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区分

  解释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第8条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注意:上述两个条文的规定,区别对待了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与原用人单位;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与新用人单位之间发生争议,前者劳动关系终止,构成劳务关系,后者是劳动关系。政法英杰

  四、举证责任

  解释第9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注意:劳动者对加班事实的存在负有举证责任,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用人单位拒绝举证的,推定劳动者的加班事实存在,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五、劳动协议的撤销

  解释第10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注意:根据上述规定,协议的撤销除了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还需要有证据证明协议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否则法院不支持撤销协议的请求。

  六、一裁终局的情形

  解释第13条规定: 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

  注意:本解释列举了一裁终局的情形,包括仅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劳动争议,所作出的劳动仲裁裁决书,以及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这四个项目中的任何一个项目的数额,如果均不超过12个月当地月最低工资的总额,则此类仲裁裁决书也按照一裁终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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