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视频访谈名师李金明精彩语录
http://sifa.eol.cn 来源: 作者: 2010-06-03 大 中 小
【李金明】:经济犯罪在我们国家目前市场经济发展的情况下,发案率比较高的犯罪。这类犯罪在我们国家刑法分则第三章有明确的规定,叫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在这章中规定了八节犯罪,主要是针对经济领域的犯罪规定的。可以说在我国刑法中关于经济犯罪规定相对来讲是完善的。
经济犯罪的概念,经济犯罪这个词,用的比较多,国外有,我们国家也在用,但是对经济犯罪的理解大家看法不一样。从目前来看,大体上有这么几种观点。
第一,广义上使用经济犯罪的概念。这个概念除了我国刑法第三章规定经济犯罪以外,也有的学生把刑法分则的第五章,就是侵犯财产罪,也归类到广义的经济犯罪中来了。还有的学生把刑法分则地八章贪污贿赂,本来属于职务罪,但是贪污贿赂罪,行为人是利用职权来攫取经济利益的,所以也被一些学者认定为是经济犯罪,这样的话经济犯罪的范围就比较广泛了。包括刑法分则的第二章、第五章、和地八章,这是一个广义概念。
狭义经济犯罪的概念,就是我国刑法分则第三章所使用的章名,就叫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从理论上来讲的话,从准确的概念把握的话,经济犯罪应该是指我国刑法分则第三章的罪名。
【李金明】:经济犯罪的特征,从狭义上讲的话,经济犯罪因为属于私产经济的犯罪,所以从构成要件上来讲有四个方面,我国的刑法理论目前从四个方面来归纳经济犯罪的特征。
第一,从犯罪客体来讲,经济犯罪的犯罪客体破坏的是市场经济秩序,跟其他犯罪的客体不一样,因为它不单纯是攫取了财务,还有对我们国家的经济秩序,比如公平竞争的秩序等等,消费者利益保护等等,这方面都造成了破坏。
第二,从客观方面来讲,经济犯罪一般情况下表现为违反了我国的经济管理法规,客观上实施了侵犯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客观上有一定的行为。
第三,从主观上来讲,在经济犯罪中绝大多数经济犯罪都是故意犯罪,而且在主观目的来说情况下都有非法攫取经济利益的目的。
第四,从主体上来说,经济犯罪犯罪主体既保证自然人也包括单位。除了自然人可以构成以外,单位也可以构成。而且有很多经济犯罪案件都是单位来实施的,包括司法机关破获的一些经济犯罪案件,有不少在单位实施。
【李金明】:犯罪产生的原因有多方面的。
首先,第一个方面改革的负效应的影响。现在改革有30多年了,改革到现在从深度和广度上来讲,比以往成熟多了,但是改革必然对社会带来一些负面的影响,这些负面的影响是什么呢?就是社会上有一些人过分追求经济利益,很多人一切朝钱看,经济利益最大化,这样的话导致一些人不择手段,合法手段得不到利益,往往采用非法手段,甚至犯罪。这是第一方面的原因,主要是主观上的思想有一些歪曲,这是一个原因。
第二,目前在市场化运作中间,我们的管理方面还存在一些漏洞。有些工作管理如果及时跟的上的话就没有这个机会了,现在人性的贪婪,第二,管理没有跟上,所以导致很多漏洞,这样的话这些人就有机可乘了。这是第二方面的原因。
第三,我认为我们司法机关在惩处经济犯罪方面力度还需要进一步加大。换一个角度讲,可能力度不是很够,如果司法机关打击经济犯罪的力度比较大的话,即使有一些人从事一些经济犯罪活动,但是如果及时被查处,查处以后在社会上公开,这样的话会起到很大的威慑作用。所以目前为什么最高检察院和公安部五月份刚刚公布一个追诉标准二,用意之一就是明确打击经济犯罪的标准,加大处罚力度。我认为这个方向是非常正确的。这是主要的三个方面的原因。
【李金明】:立案标准的话,五月份最高检察院和公安部在5月7日,刚刚公布的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追诉标准二,在规定中有86种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罪名相当多,涵盖了刑法分则第三章几乎所有的罪名,这样的话不同的罪名规定了不同的标准。
在实践中发案率比较高的,比如说在追诉标准二的第28条,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追诉标准。这个追诉标准列的很明确,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要求数额达到20万以上;如果是单位非法吸收的,要求达到数额100万以上。这就是追诉标准,非常明确,非常具体。
【李金明】:经济犯罪的对策,针对我前面讲的三个方面的原因,有三个方面的对策。
第一,加强教育。打击不是万能的,违法犯罪行为光靠司法机关打击绝对不是万能的,教育应该放在首位,就是让那些从事经济活动的个人和单位,在树立合法经营的思想观念,不要老是想采用歪门邪道的方法谋取非法利益。古人经常讲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每个人都想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这种想法本身是无可厚非的,但是手段要合法,一定让广大的公民明白这个道理。这是一点,教育大家要懂法,要守法。
第二,完善制度。现在毕竟有很多经济犯罪发生是跟我们制度上存在漏洞有关系,所以各个单位在制度上进一步完善,细化一些制度的执行措施,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违法犯罪的发生。这是第二个方面,完善制度。
第三,加大打击力度。虽然打击不是万能的,但是没有打击是万万不能的。司法机关打击毕竟还是一个强有力的保障。在教育和制度都不起作用的时候,最后一步就要靠司法机关进行打击犯罪。有赖于目前的公检法三个机关的配合,公安机关和检察院作为追诉机关,下大工夫把应该立案查处的经济犯罪行为,纳入到侦查环节中,人民法院按照法律的规定,依法定罪和量刑,这样的话对犯罪分子起到一个震慑作用。惩罚犯罪的同时,也是对普通公民的教育。预防的作用也是能够起到的。
【李金明】:经济犯罪的罪名,按照安全刑法分则第三章的规定,破坏经济犯罪,这个罪名是比较多的。刑法列的罪名有八节。
第一节是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第二,走私罪。第三,妨碍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第四,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第五,金融诈骗;第六,危害税收征管罪;第七,侵犯知识产权罪;第八,扰乱市场罪。
这八节罪名,每一节下面又有很多具体的犯罪。比如说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这中间就包括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等等这样罪名。
【李金明】:这个案件主要涉及一个问题,目前我国刑法分则第八章所规定贪污贿赂罪的认定问题。
这个案件本身是一个国有事业单位,而且所领导收受下属人员的财务,然后在评审课题上给予一定的照顾,这本身构成了犯罪。罪名应该定受贿罪。
因为我们国家目前刑法385条对受贿罪有明确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务的,或者非法收他人的财务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为受贿罪。
根据这个规定,受贿罪的条件首先主体要求是国家工作人员,本案中研究所领导是国有事业单位,按照刑法的规定是国家工作人员,符合了这个主体。第二个要件是客观要件,受贿罪要求利用职务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取他人的财务,本案中所领导收受他人财物,而且也给他人在评审项目中提供了一定的方便,给他人谋取利益,所以这个行为本身也已经符合了受贿罪的客观方面。第三,客体要求,受贿罪侵犯的是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因为所领导收受了下属工作人员的财务,所以对他职务行为本身的廉洁性也构成了侵犯。从这几个方面来看,所领导的行为已经完全符合了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所以说这个行为应该认定为受贿罪。
【李金明】:挪用公款罪名也属于贪污贿赂罪中间的一个具体罪名。因为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贪污贿赂罪,也是一个章名,下面有很多具体罪名。除了贪污罪,受贿罪还有384条为了的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这个罪名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盈利活动,或者是进行其他活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情况,构成了挪用公款罪。
此外我国刑法分第272条,就是在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财产罪中还规定了一个罪名叫挪用资金罪。
挪用最近罪规定的条件是什么呢?公司企事业单位及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资金挪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盈利活动,或者其他活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这两个罪名都有相同之处,都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把单位的钱挪归自己使用了,或者挪归其他人使用了,这是相同之处。都是无权谋私的行为。
这两个罪名的区别很明显,首先主体要件不同,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什么是国家工作人员呢?按照刑法总则第93条的规定,指的是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人员,或者在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工作的人员,这些人叫国家工作人员。但是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就是除了挪用公款罪中以外的那些人,比如私营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他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但是他们也可能利用手中的职权把本单位的资金挪走使用。首先他们主体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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