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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案例:只卖不租引诉讼地下车位非共有

http://sifa.eol.cn  来源:  作者:来源:政法英杰  2010-01-26    

  小区开发商出售地下车位,而一业主认为地下车库应为业主共有,因此一纸诉状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开发商提供使用车位。日前,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一审驳回了业主的诉讼请求。

  2007年年底,业主赵某发现小区公示牌上张贴了一张告示,通知小区地下车库于2008年1月1日起使用。随即,赵某与小区开发商联系租用地下车库、车位等事宜。却得到消息地下车位只卖不租,还要按月交纳管理费。赵某认为,地下车库是小区公用设施的一部分,应当为全体业主共有,开发商无权出售车位,地下车位只卖不租的做法严重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由此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为自己提供车位。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物权法,地下车库的归属应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出租等方式约定。本案中,被告开发商通过出售的方式约定小区地下车库车位的归属符合法律规定。并且,在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中,原告赵某明确表示不购买小区地下车库的车位,因此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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