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教育在线 中国教育网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2012年司法考试卷三试题及答案15

http://sifa.eol.cn  来源:  作者:中华考试网  2012-05-29    

  71.对下列哪些案件,二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书面审理方式运行作出判决?

  A.被告在一审中提出了管辖权异议,一审法院驳回了被告的异议,被告不服提起上诉

  B.二审法院对原告上诉请求审查后认为原告的请求明显不成立

  C.被告在上诉时提交了其刚刚找到的合同原件

  D.在一审中应当回避的人员没有回避

  72.孔某在A市甲区拥有住房二间,在孔某外出旅游期间,位于A市乙区的建筑工程队对孔某隔壁李某房屋进行翻修。在翻修过程中,施工队不慎将孔某家的山墙砖块碰掉,砖块落入孔某家中,损坏电视机等家用物品。孔某旅游回来后发现此情,遂交涉,但未获结果。孔某向乙区法院起诉。乙区法院认为甲区法院审理更方便,故根据被告申请裁定移送至甲区法院,甲区法院却认为由乙区法院审理更便利,不同意接受移送。以下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甲、乙二区对本案都有管辖权

  B.向何法院起诉,由原告选择决定

  C.乙区法院的移送管辖是错误的

  D.甲区法院不得再自行移送,如果认为无管辖权,应报A市中级法院指定管辖

  73.吴某大学毕业后到武汉自谋职业,由武汉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推荐到某信息中心工作。吴某到该中心正式上班后,双方并末签订聘用合同。上班不久,吴某生病住院,花去医疗费若干。该信息中心以未签劳动合同为由拒付医疗费。吴某应如何请求解决?

  A.吴某必须首先向该信息中心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B.吴某可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无须先行经过调解

  C.吴某只能向法院起诉,因为其与用人单位未签仲裁协议

  D.吴某必须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此仲裁裁决不服,方可向法院起诉

  74.根据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下列哪些案件属于海事法院专属管辖?

  A.因港口作业纠纷提起的诉讼

  B.因船舶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或者其他有害物质造成海域污染损害提起的诉讼

  C.因海上生产、作业或拆船、修船作业造成海域污染损害提起的诉讼

  D.因在我国领域和有管辖权的海域履行的诲洋勘探开发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75.《民事诉讼法》第12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该“新的证据”所指的是下列哪些情形?

  A.当事人在诉讼之前就持有,但在一审诉讼过程中一直没有向人民法院提供,到二审程序时,当事人才向人民法院出示的证据

  B.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才发现的证据

  C.当事人在二审中向人民法院提供的在一审定审结束后才发现的证据

  D.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因主观原因未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但在法庭开庭时向法庭出示的证据

  76.下列哪些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71 ABD  72 ABCD  73 BD 74 ABCD 75 BC


 

编辑推荐: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及参考答案
试卷 2016 2015 2014 2013 2012 2011
卷一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卷二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卷三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卷四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更多试题及答案请单击查看>> 司法频道>>
国家司法考试报考指南
司考简介 考试内容 报名条件 报名时间 考试时间
报名程序 授予资格 答案异议 成绩查询 合格分数线
港澳台报名事宜 考试大纲 历年真题 案例分析 经验交流
法理学 宪法 法制史 经济法 刑法 行政法 刑事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民法 商法 卷四综合 司考问答 复习指导

分享到 更多

收藏此页     我要打印  我要纠错

免责声明:

① 凡本站注明“稿件来源:中国教育在线”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本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站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中国教育在线”,违者本站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站注明稿件来源为其他媒体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站转载出于非商业性的教育和科研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联系。

内容推荐
推荐阅读
eol.cn简介 | 联系方式 | 网站声明 | 京ICP证140769号 | 京ICP备12045350号 |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0236号
版权所有 北京中教双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EOL Corporation
Mail to: webmaster@eol.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