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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国家赔偿比较记忆表

http://sifa.eol.cn  来源:  作者:来源:三校名师  2009-07-22    

   一、国家赔偿范围的比较

 

侵犯人身权的赔偿 侵犯财产权的赔偿 不予赔偿的情形
行政赔偿 1. 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 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 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 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1. 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2. 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3. 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4. 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1.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 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不可抗力等。
刑事赔偿 1. 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包括非法超期拘留)。 2. 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3.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4. 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1. 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2.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1. 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2. 依照刑法第17、18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无、限、精神病)。 3.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轻微、时效、特赦、亲告、死亡、其他)。 4. 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5. 因公民自伤、自残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6.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民事行政诉讼损害赔偿 以下情况适用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 1. 对妨害诉讼行为采取的强制措施。 2. 诉讼保全措施,包括财产保全、证据保全。 3. 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措施。 4. 错误实施司法拘留、罚款的。 5. 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6.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7. 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执行回转或者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申请有错误造成财产损失依法应由申请人赔偿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国家赔偿主体:

 

赔偿请求人 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赔偿 1. 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2.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3. 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1. 实施:实施侵权的行政机关。 2. 共同: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3. 授权:被授权的组织。 4. 委托:委托的行政机关。 5. 撤销: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6. 复议: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注意与行政诉讼中被告的区别)
刑事赔偿 1. 实施:实施侵权的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等机关。 2. 错误拘留: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 3. 错误逮捕: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 4. 再审改判无罪:生效判决是一审作出的由一审法院赔偿,生效判决是二审维持或改判的由二审法院赔偿。即由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赔偿。 5. 二审改判无罪:作出一审判决的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检察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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