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教育在线 中国教育网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09司法考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备考考点大全

http://sifa.eol.cn  来源:  作者:来源:三校名师  2009-07-22    

  考点一:合法行政原则

  合法行政原则,也称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法律。合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其他原则都是这一原则的延伸。合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活动区别于民事活动的主要标志。合法行政原则,其内容包括:(1)行政机关必须遵守法律,即“依法行政”。行政机关违反法律作出的规定和决定,不能取得法律效力。行政机关不积极执行和实施法律规定的义务,就将构成不作为违法。(2)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授权活动,即“无法律无行政”。没有法律根据,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义务的决定。否则,就将构成行政违法。

  考点二:派出行政机

  派出行政机关,简称派出机关,是指一级政府派出的行政机关,相当于一级政府。只包括三种:(1)地区行署,是省、自治区政府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领导县政府。(2)区公所,是县、自治县政府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批准设立的,领导乡政府。(3)街道办事处,是市辖区、不设区的市政府经上一级政府批准设立的,指导居民委员会。

  考点三:地方行政机关

  地方行政机关,是指在一定行政区域内由人大产生的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地方行政机关,有普通地方国家行政机关、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机关和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三种。(1)普通地方国家行政机关,是指除民族自治地方和特别行政区以外的,按照行政区划由各级人民代表机关产生的地方行政机关。包括省、市、县、乡四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2)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机关,是指由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机关产生的地方行政机关,即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的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行政法上,同普通地方国家行政机关没有大的差别。(3)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是根据宪法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产生的特别行政区的政府系统。这不属于行政法考查的内容。

  考点四:公务员的辞退

  辞退是因为公务员担任公职存在缺陷,国家单方面解除公务员与机关之间公职关系的制度。辞退的条件是:(1)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2)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3)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4)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5)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但是,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不得辞退。

  考点五: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

  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是指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律上存在。具体行政行为成立的一般条件是:(1)在主体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是享有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实施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工作人员意志健全且具有行为能力。(2)在内容上,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具有效果意思的表示。(3)在程序上,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送达。

  考点六: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种类

  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公定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假定合法的法律效力,一般包括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1)确定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生效后,具有不可变更力,即不再争议、不得更改的效力。具体行政行为非由法定机关经过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销或改变。(2)拘束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机关和当事人都必须遵守,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成员必须予以尊重的效力。(3)执行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机关有权采取国家强制力,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效力。

  考点七:具体行政行为的一般合法要件

  (1)有确凿的事实证据。(2)正确适用法律法规。适用法律不能取决于行政官员的任意和偏好,而必须以法律所要求的事实条件作为适用法律的根据。(3)遵守法定行政程序。法定程序赋予行政方法和形式以权利义务的法律属性,要求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时必须遵守,如听证程序。这里要区分严重违反程序和一般的程序瑕疵。具体行政行为表达中的明显疏忽,如细微的书写错误、计算错误等,不具有违法性,但如果给公民带来损害,行政机关应对自己的过错承担赔偿责任。(4)没有超越职权。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律授予的权限以内活动。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主要由行政组织法和授权法规定。(5)没有滥用职权。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管理时,不只是机械和简单地按照有关法律和有关条款办事,而且还要执行法律的精神和立法目的。常见的滥用职权,如行政处罚的畸轻畸重、不公平对待、不正当考虑等。

  考点八:行政许可的撤销

  一、可以撤销。行政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发现存在以下任一情形,可以撤销行政许可:(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二、应当撤销。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三、撤销的例外。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考点九:申请人和被许可人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违法,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常考的主要是两种行政处罚:(1)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2)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考点十: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处罚法列举了六类行政处罚,并规定了其他行政处罚种类的规定办法。这六类行政处罚分别是:(1)警告。即对违法行为人进行谴责以示警戒,是最轻微的处罚。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注意与行政处分的警告的区别。(2)罚款。即针对违法行为人的合法收入,对违法行为人设定金钱给付义务。注意与行政强制措施的罚款、排除妨碍诉讼的强制措施的罚款的区别。(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违法所得是指违法行为人因违法行为所获得的金钱或其他财物。非法财物是指违法行为人所占有的违禁品或实施犯罪行为所使用的工具和物品。注意与刑罚中的没收的区别。(4)责令停产停业。限制违法行为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附有限期改进或整顿要求,在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可以恢复营业。注意与责令改正的区别。(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意味着违法行为人从事某种活动的能力被限制或剥夺。仅适用于已取得某种许可权利的相对人。(6)行政拘留。也叫治安拘留,只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才能行使,限制违法行为人短期人身自由。被裁决拘留的人交纳保证金或提供保证人的,在复议与诉讼期间,拘留可暂缓执行。

  注意:其他处罚种类的设定,只能由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常见的有三种:(1)通报批评。指行政机关将对违法者的批评公布于众,指出违法行为,予以公开谴责。一般适用具有较大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2)劳动教养。指对有轻微犯罪行为,但尚不够刑事处罚条件且有劳动能力的人予以强制性教育改造的处罚措施。由省级政府或大中城市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查决定。期限一般为1~3年,必要时延长1年。《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决定》对劳动教养作出具体规定。(3)驱逐出境。与禁止入境或出境、限制离境均针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外国人,由公安、边防、安全机关作出。

 

编辑推荐: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及参考答案
试卷 2016 2015 2014 2013 2012 2011
卷一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卷二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卷三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卷四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更多试题及答案请单击查看>> 司法频道>>
国家司法考试报考指南
司考简介 考试内容 报名条件 报名时间 考试时间
报名程序 授予资格 答案异议 成绩查询 合格分数线
港澳台报名事宜 考试大纲 历年真题 案例分析 经验交流
法理学 宪法 法制史 经济法 刑法 行政法 刑事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民法 商法 卷四综合 司考问答 复习指导

分享到 更多

收藏此页     我要打印  我要纠错

免责声明:

① 凡本站注明“稿件来源:中国教育在线”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本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站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中国教育在线”,违者本站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站注明稿件来源为其他媒体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站转载出于非商业性的教育和科研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联系。

内容推荐
推荐阅读
eol.cn简介 | 联系方式 | 网站声明 | 京ICP证140769号 | 京ICP备12045350号 |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0236号
版权所有 北京中教双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EOL Corporation
Mail to: webmaster@eol.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