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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司考民法考查动向:老树枝头开新花

http://sifa.eol.cn  来源:  作者:来源:正义网  2006-09-03    

    司法考试在即,本文拟结合近年来民法部分的考点变化、命题趋势等内容,综合各类有效信息,分析2006年度民法考查动向,为广大考生复习迎考提供指导与借鉴。

A重视由法条到理论的变化

    针对前些年司法考试部分考生通过死记硬背法条的方法而过关的现象,近年来司法考试进一步增强专业知识运用及理论考查含量,从考题形式到考查内容等方面发生了较为重大的变化,不断增强对考生理论功底和法学素养的考查,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在司法考试中增加法制史内容的考查,作为对考生理论法学知识点的一种强行要求;

 

    第二,自2003年起在卷四中增加论述题,注重考生运用理论知识分析、解决实际案例的能力;

 

    第三,在各个部门法中加大对理论知识点的考查力度,而不仅仅强调对法条的死记硬背。

    具体到民法部分,早先的司法考试复习强调“以法条为根本”,即通读民法法条,对重点法条进行强化,便可稳操胜券。此种复习方法在近年来加大理论考查的背景下,显得有些捉襟见肘,因此需要强调“以法条为根本,以理论为基础”。

 

    例如,2004年民法第一题单选题即考查共有物的改良行为,该知识点在法条中没有明确的表现。2005年更加强调对考生理论知识点的要求:卷三第1题关于意思表示构成、第7题关于占有的分类、第8题关于债的分类、第12题关于次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第51题关于法人机关、第52题关于孳息种类、第56题关于无名合同等,在《民法通则》、《合同法》法条中并没有明确表述,需要运用民法原理加以解决。还有第58题关于形成权的考查,涉及知识点非常细致,成为2005年司考命题中争议最大的问题之一。此外,在卷四的论述题中也出现了对精神损害赔偿、人格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企业安保措施等民法问题的理论分析要求。民法部分的这种理论考查命题倾向,直接和以下几方面因素有关:

 

    第一,民法部分近年来鲜有重要的法律、司法解释出台,直接考查法条识记能力无法体现考生水平。第二,自律师考试直至司法考试,民法历来是分值大户,典型考题及原有考查套路为考生所熟悉。为了体现司法考试的新颖性,命题人员必须突破现有法条框架,从理论通说中寻找命题的灵感,从而形成了以2005年为代表的整个民法命题风格的截然变化,考题的理论难度有了很大的提高。预计2006年必然会继续坚持此种考查风格,在物权法、侵权法等重要法律出台之前,民法原有考查系统的老树枝头开出的新花必然是理论考查之花。

B重视各个法律部门之间的联系

    民法理论博大精深、体系相对完整,是相对成熟的法学部门之一。近年来的理论考查趋势要求考生把握民法体系,从体系出发推导知识点,这在案例分析及论述题中尤为重要。从民法体系角度思考2006年命题的趋势,大致又包含以下两个层次:

    (一)注重民法各子部门之间的相互联系

    在历年考题中已经体现出这种命题的方式,即将民法总则中关于主体、行为方面的规定,与分则中物权、合同或者侵权的具体内容相联系,将有联系的知识点结合命题。其中典型的例子包括: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死者人格或名誉的保护;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合同行为的效力,或与侵权行为之间的关系;

    3.宣告死亡或其撤销与婚姻关系、财产继承之间的关系;

    4.一物二卖行为中的合同关系与物权变动;

    5.债的履行与担保物权(特别是抵押权和质权)之间的联系;

    6.担保物权与保证并存对债的履行的影响;

    7.无权处分的合同与善意取得的物权变动;

    8.侵权法与人格权法的结合,在人身权利彰显的时代,其成为保障人身权利的重要救济手段,2005年考题中“超市搜身案”的论述题直接涉及到人格权保护、人身侵权与精神损害赔偿。这部分考题出现了跨民法子部门考查的特征,需要考生从几个相关的立法性文件中检索法条及知识点,进行法条的综合。从本质上讲,此类考题仍然属于知识点叠加,难度仅在于要求考生对民法知识点做到通盘把握,通过练习真题、参加辅导等方式大致可以解决。

    (二)注重民法与商经法部分的联系

    我国秉承大陆法系民商合一的立法传统,在民法典(通则)之外并没有单独的商法通则,因此,商法部分的诸多基础理论蕴含在民法制度当中。司法考试命题将民商法部分知识点结合到一起进行考查,已经在真题中有所体现,如2005年卷四第3题将商业秘密、专利权、专利权实施许可合同、公司出资等问题综合在考题当中,涉及到的法条依据包括《专利法》、《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司法》等,尽管考题本身不算很难,但已经体现了综合考查的趋势。

 

    2006年司法考试将注重对民法和商经法部分的综合考查,特别是民法基本理论在商法当中的运用,如民法基本原则、附随义务制度等在商事法律制度中如何体现与运用等,在此提供两例为考生参考:1.注重民法与《公司法》的制度衔接我国民商合一立法体例中强调民法学与《公司法》之间的密切渊源关系,即民法学中的主体制度对《公司法》具有直接指导意义。

 

    在2006年司考中,《公司法》作为新增重点法条,也将回应民法基本理论的考查。一方面,民法中的法人制度与公司法中新增的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等制度将存在衔接和协调问题;另一方面,民事行为能力制度也与公司转投资规定的删除、一人公司设立的股东限制等方面的问题相结合。这些问题既可能作为民法学法人制度的基本内容通过某个案例进行考查,也可能放在商法部分公司法案例当中加以运用,从而将成为跨部门或专业的考查难点,需要引起考生的注意。

 

    此外,《公司法》修订过程中加强了对公司章程、公司会议等制度的规定,这将直接影响到公司对外从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如公司的表见代理、表见代表制度等等,在具体案例背景中会存在不同情形而影响到公司签订合同的效力。2.注重民法与保险法等制度的衔接侵权法与保险法等制度紧密结合,在对人身、财产造成损害时,如何承担责任,如何分散风险以减少自身损失等,在侵权与保险之间原本就存在着有机的联系。例如,在道路交通事故当中,机动车驾驶人侵权行为引起的法律后果,通常包含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事故赔偿责任等内容,两者之间的制度衔接,将涉及到民法侵权法、保险法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内容。同样的情形还可能发生在董事对公司侵权时的董事责任保险,会计师、律师、医师等专业人员的责任保险与侵权责任承担,等等。

    综合2006年考试大纲、法律规范及往年命题风格等信息,建议考生在最后冲刺阶段,对知识点的强化记忆固然重要,但更为重要的是将单个的知识点放在体系的背景中理解,将民法各个子部门、民法和商法制度等方面进行有效整合,这将会对卷四案例分析题及论述题的得分有着极大的助益。

 

C 明确民法子部门的地位

 

    近年来民法部分分值在整个司法考试中呈现下降的趋势,但其仍不失为几个重要的部门法之一。通常而言,整个民法部门由民法总则、物权法(包括担保法)、合同法、侵权和人格权法、婚姻继承法、知识产权法这几部分组成。以往分值分布大致为合同法约占一半、民法通则(包括物权法、侵权法)约占三分之一、婚姻继承及知识产权约占六分之一。

    2006年司法考试大纲中民法学知识点的变动不大,但从民法各个子部门的相对重要性程度而言,分值会呈现如下方面的变化:合同法分值略微下降、侵权法人格权法和物权法分值相对增长、婚姻继承法和知识产权法分值相对稳定。这种变化主要与司法考试的命题方式及学科研究热点转移有关。

 

    司法考试考题采用专家学者命题的方式,因此,各个学科领域专家的研究兴趣将直接反映在命题当中。但就民法部分而言,自1999年《合同法》颁布后革命性地变动民法分值格局后,直至2005年,合同法分值一直占到民法分值的半壁江山。自2005年全国人大法工委公布物权法草案并向全民征求意见后,物权法立法及研究提到了相当的高度,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合同法的考查分值。另一方面,物权法草案公布,标志着物权法中的主要理论与制度已然确立或成型,而作为法治国家重要基础的民法典工程将进入到下一步即侵权法及人格权法的起草过程之中,民法学者的研究兴趣逐渐开始往此方向转移,侵权法与人格权法的重要程度也日益提高,由此也在一定程度上缩减了合同法的分值。侵权法的重要性已然在2005年论述题当中体现,并着重涉及到侵犯人格权、精神损害赔偿等内容。至于婚姻继承法和知识产权法的内容,近年来变化不大,并且在民法整体中所占分值也不大,因此相对比较稳定。

(本文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司法考试资深辅导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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