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司法考试税法核心法条
http://sifa.eol.cn 来源: 作者:法律教育网 2011-08-01 大 中 小
【导读】2011年司法考试税法核心法条,司法考试中《税法》这部分的内容非常庞杂,但是考试的时候涉及的题目很少,所以税法部分的考试重点是非常突出的,另外今年新增车船税部分的内容也会成为今年考试的重点。因此,为您整理了税法的核心法条,帮助大家复习。
一、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
(一)各税种的纳税人和征税对象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2条: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税率为17%.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1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消费税暂行条例》第1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
【提示】增值税与营业税的征税对象互补交叉。互补:增值税主要针对我国境内的销售货物及进口货物,营业税主要针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交叉: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应当缴纳营业税而不是增值税,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当缴纳增值税而不是营业税。消费税针对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特定的消费品,主要是一些有危害的(烟酒)、奢侈品(珠宝)、高能耗产品(汽车)、不可再生资源产品(成品油)。征税对象不同法|律敎|育网的不同决定了纳税人的不同,及商品的生产者、进口者或服务的提供者。
(二)各税种的基本税率
增值税基本税率17%、低税率13%(基本农用生产资料);
营业税不同行业税率不同。
消费税不同的消费品不同。
(三)车船税法(新增)
1.具体税额的调整权归属
《车船税法》第2条: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船舶的具体适用税额由国务院在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
2. 法定免征车船税的情形
第3条: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1)捕捞、养殖渔船;
(2)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
(3)警用车船;
(4)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3. 国务院定减免的情形
第4条: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税、免税的,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4. 省级政府定减免的情形
第5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5.纳税管理
(1)代扣代缴
第6条: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
(2)纳税地点
第7条: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
(3)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第8条: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
(4)纳税期限
第9条: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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