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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司法考试大纲公司法变化解析

http://sifa.eol.cn  来源:  作者:政法英杰  2011-05-21    

  我们对比新旧考试大纲发现,今年公司法考试大纲内容同样出现了不少内容的变化,为此政法英杰特邀权威司考专家对公司法考试大纲中出现的变化作了一些具体的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公司设立阶段发起人订立合同的责任承担

  公司法解释三第2、3条规定了公司设立阶段发起人订立合同的责任承担主体可以是发起人,也可以是公司,关键在于发起人签订合同的目的是为自己利益还是为公司利益,考生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相对人明知发起人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则成立后的公司不再承担责任,即考生需要特别注意合同相对人的主观情况,来判断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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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善意取得问题

  公司法解释三规定出资人不以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而产生争议的,参照物权法关于善意取得问题解决。考生需要注意的是此种情况不再归于无效的出资情况,而是如果符合善意取得条件的,可以看作是公司作为第三人的善意取得出资人的出资。考生需要书记善意取得的条件。了解更多司法考试大纲解析,请关注政法英杰2011年司法考试大纲专题>>

  3、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考生牢记四种出资形式取得股权以及处置股权的方式。

  4、非货币财产权出资问题

  公司法解释三对出资人以非货币出资问题进行了全面的规范。考生需要注意,出资人以费货币财产出资,为实际交付公司之前不享有股东权利。此为考点之一。

  5、拓宽请求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主体范围

  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规定了请求股东履行出义务的主体,包括公司、公司的其他股东以及一定条件下的债权人,考生须牢记,在多选题中可能出现此考点。

  6、出资民事责任承担主体

  公司法解释三对于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责任主体作了概括,考生需要知道几种具体情形: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如果未按章程规定缴纳出资的,发起人股东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2)规定增资过程中股东未尽出资义务的,违反勤勉义务的董事、高管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3)抽逃出资时协助股东抽逃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管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4)规定在第三人代垫资金协助出资人设立公司、双方约定验资成立后出资人抽回资金偿还该第三人的情形下,在出资人不能补足出资时,该第三人应与出资人承担连带责任;政法英杰司法考试中心

  (5)未尽出资义务的股东转让股权时,知道该未尽出资义务事由仍受让股权的受让人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7、公司对未尽出资义务或抽逃出资的股东所设定的权利限制

  公司法解释三中对未尽出资义务或抽逃出资的股东设定了一系列权利限制,考生需要熟悉都包括那些权利限制。

  (1)抗辩权的限制。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首先是股东不得以该义务已经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其次是股东不得以自己仅为名义股东来抗辩出资义务的履行

  (2)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考生应牢记三种被限制的权利。政法英杰司法考试中心恭祝司法考生顺利通过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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