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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司法考试考前冲刺权威知识点:刑法 

http://sifa.eol.cn  来源:  作者:来源:考渡  2009-09-09    

  说明:

  (1)此资料没有包括刑法中的全部知识点,只是一些难点、重点。对于一些基本的知识点,请参阅其他资料。

  (2)考生不应完全寄希望于冲刺押题,而忽视对原理的掌握。否则,即使曾经见过类似2009年原题的题,如果没有掌握原理,题目稍加变换,在考场上还是容易出错。

  (3)从历年司法考试真题来看,绝大多数的真题来自周光权、张明楷、陈兴良三人的著作中的内容,以下内容也是从三人的书中挑选的。当然,这三人书中的案例也不是三位命题人杜撰的,很多都是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中国审判案例概览》及国外刑法理论与实践中讨论较多的案例。

  (4)距离考试时间非常有限,三位命题人的著作考生现在不需要再看了,原因:第一,内容非常多;第二,三位命题人的观点冲突的地方非常多。以下的内容是三位命题人已经达成了一致的观点。

  (5)对于非常生僻的问题,请考生不需要花费太多时间。历年真题已经说明,非常难、非常生僻的问题不涉及,命题人相互冲突的观点不会考。对于命题人个人独特的观点,考生没有必要掌握。

  一、罪刑法定原则与刑法解释

  1.甲某到餐馆吃饭后,发现账单金额超过万元,为免除债务而翻窗逃跑的行为,并不符合成文刑法关于诈骗罪的规定,不成立诈骗罪。

  2、乙发现12周岁的伍某杀人的,即出资帮助其逃匿,构成窝藏罪。

  3.习惯法不能成为刑法的渊源,但可以成为刑法解释时的依据。(例如,猥亵的含义如何界定)另外,当存在有利于人们的习惯法时,行为人以习惯法为根据实施犯罪行为时,可能以行为人缺乏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为由,排除犯罪的成立。

  4、走私各种弹药的弹头、弹壳,成立走私弹药罪,这不属于类推解释; 如果认为持有弹头、弹壳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弹药罪,就属于类推解释。

  5. 正式解释并不是刑法本身,既然是对刑法的解释(而且排除了类推解释),那么,对现行正式解释之前的行为,只要是在现行刑法施行后实施的,就得按正式解释适用刑法。

  6、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五节规定了八种金融诈骗罪,但只就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与信用卡诈骗罪规定了非法占有目的,但其他金融诈骗犯罪同样需要“非法占有目的”。

  7、刑法将增值税专用发票规定为犯罪,主要是为了惩治那些为自己或为他人偷逃、骗取国家税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因此,对于确有证据证实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偷、骗税目的,客观上也不会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论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据此类推,在货物销售过程中,一般纳税人为夸大销售业绩,虚增货物的销售环节,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依法缴纳增值税款并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不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论处。为夸大企业经济实力,通过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增企业的固定资产,但并未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增值税款亦未受到损失的,也不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类似的问题如,误以为自己的手表为假冒伪劣产品,实际上价值5万元,以3万元的价格卖给他人,不成立诈骗罪,原因是因为没有任何法益侵害性。

 

  二、构成要件该当性

  (一)单位

  1、刑法规定了纯正的单位犯罪:第327条的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的主体:国有博物馆、图书馆。

  2、单位犯罪也可以是过失犯罪。例如,刑法第137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第229条、第231条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二)不作为犯

  1、警察发现罪犯正在疯狂地杀害妻子,在现场警察系唯一能够救助、保护被害人的人,其履行救助义务也比较容易,但是其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的故意心态极其明显,对该警察可以考虑定故意杀人罪,而不认定玩忽职守罪。

  2、医生单纯拒绝救助病人的行为,原则上也不能评价为不作为的故意杀人。

  3.交通肇事后,将被害人抱上自己的汽车后拒不送到医院,在大街上兜圈子导致被害人死在车中,使被害人被救助不可能或者显著困难的,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4.捡拾弃婴者,每天定时为该弃婴提供奶粉,以维持其生命,法益和捡拾行为人的作为之间由此存在直接的依存关系,基于先前的保护关系,捡拾者有作为义务。但某日捡拾者停止喂养,弃婴死亡的,应当承担不作为杀人罪。

  5.因为过失,将他人拘禁在某一场所,但随后发现自己的失误,行为人就有义务使他人恢复自由,如果不释放被害人,使监禁状态继续维持的,可以成立不作为犯罪。因为开玩笑,误将朋友推到河中,在救助较为容易的场合,拒不救助的,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6.出租车司机见酒后上车的乘客沉睡,不可能辨明意欲前往的方向,即将其抱下车,置于偏僻的路边,致醉酒者冻死的,可以基于保护关系所产生的作为义务成立故意杀人罪。酒店店主将烂醉如泥的顾客带到交通繁忙的街道,对其生死完全不予理会的,成立故意杀人罪。

  7.技术监督部门执法人员A发现B在山区公路上骑摩托车运输假烟,就开始追赶,并命令B停下接受检查。B见此将摩托车猛然加速,但慌乱中撞向路边大树,造成重伤。A追上后发现B流血不止,就没有理会,开车离去。3小时后,B死亡。A不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8.天天在一起吃饭、喝酒的朋友,并不对烂醉如泥而又执意要驾车离去的酒友的生命法益承担作为义务,因为每一个日常生活的参与人都应当自己找到安全的伙伴,自行选择安全的生活方式。

  9、甲为抢劫乙的财物而在某偏僻场所对后者实施暴力侵害,乙奋力反击,当场将甲打成重伤。乙发现甲躺在地上,流血不止,非常痛苦地呻吟,但没有对甲实施任何救助行为,而径直离开现场。4小时后,甲死亡。乙不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10、甲、乙二人(系成年人)在路上行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甲重伤,乙逃跑。乙的行为不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11.作为与不作为可能结合为一个犯罪行为。例如,抗税是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在此意义上说,抗税行为包括了不作为;但同时,抗税罪并非单纯的不履行纳税义务,还要求行为人实施了“抗”税的行为。

  12. 在若干人组成的登山队(合法的危险共同体),并约定在登山过程中相互救助的情形,任何人在登山过程中发生危险时,其他人均有救助义务。 基于合同抚养他人婴儿,而不供给食物致其死亡时,即使该合同是无效的或是超过期限的,也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13. 行为人非法拘禁他人,并对他人使用暴力,在具有死亡危险的情况下,行为人不予救助,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14、司机丁意外撞倒负完全责任的行人刘某后,没有立即将刘某送往医院,刘某死亡。事后查明,即使司机丁将刘某送往医院,也不可能挽救刘某的生命。丁的行为不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15、警察逮捕正在哺乳期的犯罪嫌疑人,明知其家中有婴儿无人喂养而置之不理,最后导致婴儿饿死。此种情形下,被害人的生命完全或者基本上依赖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且被害人的生命处于紧迫的危险状态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不求助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

  (三)因果关系

  1.择一的竞合。甲乙在没有意思联络的情况下,分别在丙的杯子里投入致死量的毒药,并在同一时间产生作用致丙死亡。甲乙均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2.重叠的因果关系。甲乙没有意思联络而分别向丙的杯子各投放50%的毒药,致丙死亡,甲乙的行为都与丙的死亡结果存在因果关系。

  3.抢劫罪犯对准被害人开枪,被害人受惊吓后为自保而逃跑,慌乱中撞在电线杆上身受重伤,数日后死亡的,根据一般社会生活经验,就会认为被害人在受到枪击的情况下,慌不择路,逃跑途中会发生危险,并不是异常的情况。成立抢劫致人死亡。

  4.张某故意伤害李某,并致其重伤,李某在医院治疗时,医生手术上有一定失误,李某伤口感染死亡,张某是否需要对李某的死亡结果负责?如果医生存在重大失误,张某定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罪,如果医生治疗有一定失误,张某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5.甲入室抢劫,乙在室外望风。甲翻入被害人的家中后,遭遇被害人反抗,将被害人砍死。事后,甲、乙二人携带赃物仓皇逃离,甲对乙隐瞒杀人事实。甲乙均属于抢劫致人死亡,即乙也需要对死亡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6、行为人实施强奸行为后,被害人自杀身亡的,不应认定为强奸致人死亡。

  7、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轻伤行为,被害人在逃跑过程中不慎从二楼窗户掉下摔死的,不成立故意伤害致死。

  8、行为人对他人实施暴力造成重伤后,随手将烟头扔在地上引起火灾将被害人烧死,成立故意伤害罪与失火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

  9、甲重伤乙后潜逃,并无通谋的甲的亲属阻止乙的亲属求助乙,导致乙流血过多而死亡的,甲的行为不成立故意伤害致死。

  10、绑架、非法拘禁、拐卖妇女、儿童逆我者亡国,必然引起警方的解救行为,故正常的解救行为造成被害人伤亡的,具备直接性要件,应将伤亡结果归责于犯罪人。但是,如果警方判断失误,导致其解救行为造成人质死亡的(如误将人质当作犯罪人而射击),则不能认定犯罪人的行为成立绑架致人死亡。同样,在放火案件中,放火行为必然导致消防人员的灭火行为,故消防人员正当的灭火行为仍然不能避免消防人员死亡的,具备直接性要件,应认定为放火致人死亡。但是,如果消除人员对情势判断失误,异常灭火行为导致自杀身亡的,则不宜将该死亡结果归责于放火者。

  11.甲与乙没有意思联络,都意欲杀丙,并同时向丙开枪,且均打中了丙的心脏。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没有甲的行为或者没有乙的行为,丙都会死亡。但认为,甲的行为、乙的行为均与丙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12、一家画笔厂的厂长没有遵照规定事先消毒,就给了他的女工们一些中国的山羊毛进行加工。4名女工因此被感染上炭疽杆菌而死亡。后来的调查表明,规定的消毒措施对当时欧洲尚不知道的这种杆菌是没有作用的。厂长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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