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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备考:法理学法的作用

http://sifa.eol.cn  来源:  作者:来源:考试大  2009-11-12    

  1.法的作用的概念。

  法的作用是指法对社会产生的影响。法的作用体现在法与社会的交互影响中,直接表现为国家权力的行使,本质上是社会自身力量的表现。

  2.法的规范作用。

  法的作用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规范作用是手段,社会作用是目的。

  法的规范作用包括:

  (1)对本人行为的指引作用。

  法对本人的行为具有引导作用,法律对人的行为的指引通常采用两种方式:确定的指引(通过设置法律义务,要求人们做出或抑制一定行为,使社会成员明确自己必须从事或不得从事的行为界限)和不确定的指引(选择的指引,指通过宣告法律权利,给人们一定的选择范围)。

  (2)对他人行为的评价作用。

  法律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的评判作用。

  (3)对一般人行为的教育作用。

  通过法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具体表现为示警作用和示范作用。

  (4)对当事人行为之间的预测作用。

  凭借法律的存在,可以预先估计到人们相互之间会如何行为。

  (5)对违法行为人的强制作用。

  法可以通过制裁违法犯罪行为来强制人们遵守法律。

  3.法的社会作用是指,法的本质、目的表现为社会性的社会作用表现为法具有政治职能(通常说的阶级统治职能)和社会职能(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

  4.法的作用的局限性。

  强调法的作用是有局限性的,表现为:(1)法律的调整对象、调整范围是有限的;(2)法表现为一种稳定性、普遍性、抽象性、概念性;(3)法律受人的因素影响;(4)社会其他因素对法的影响。

  例题1:村民于晓玲想到山上砍一棵树,父亲劝阻她说,砍树要经有关部门批准,否则违反《森林法》,于晓玲听从父亲的劝告没有砍树。此案例中反映出法具有哪些功能。

  A.指引功能

  B.评价功能

  C.教育功能

  D.强制功能。

  答案:A、C

  本案例中有三个行为,于晓玲想要砍树的表达行为、其父亲的劝诫行为、于晓玲听从父亲劝诫放弃砍树的行为。表达行为不受法律调整,劝诫行为具有教育作用,于晓玲放弃砍树的行为表现出一种指引和教育作用。

  例题2:学者们认为,法不是万能的,其作用是有限的。其理由在于:1.法律重视程序,不讲效率;2.法律调整外在行为,不干预人的思想观念;3.法律强调稳定性,避免灵活性;4.法律反映客观规律,不体现人的意志。下列哪些理由是正确的:

  A.1.3.4

  B.1.2.4

  C.2

  D.3

  答案: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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